昆明市政府決定:3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該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處以10萬元罰款;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者非居民用水單位因供用水設施、設備、器具失修、失養造成漏水的,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從發現漏水當月1日起,按損失水量的現行水價計算,處以總價20倍以下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據介紹,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制止浪費用水的行為,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情況,制定了該辦法。辦法規定: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未在每月10日前向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用水量和相關用水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1000元罰款。其次,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未定期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和個人;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節水設施的;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的道路清潔、園林、綠化、景觀、洗車等用水,未按規定首選使用再生水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再生水管道與自來水、地下水供水管道連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昆明市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編制節約用水措施方案或者節約用水措施方案未通過審查而開工建設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主體工程竣工后,建設的節水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以5萬元罰款;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處以10萬元罰款;符合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條件但未按相應規模同期建設,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設施但未配套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和使用再生水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 余紅(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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