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問:“你說的過高,是依據你個人還是行業的標準?”
侯律師回答:“我是依據公平原則。有人說價不高,我倒要問到底是什么樣的服務,才對得起150萬?你可以說雙方有合同,但是對方簽約時是處于當事人危難的時候,就跟病危時一樣,治病的人要什么條件,家屬都會答應。所以這150萬不能說他是欺騙,但我能說是乘人之危。”
“其實當我看到這件事的時候,我認為律師都應該捫心自問,我們身邊有沒有‘要價撈人’的事,而不應該不認賬。”侯律師說。
有一次侯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時,聽到旁邊的律師對被關押的當事人說:“你想不想出來?”
“當事人說‘想啊’,律師就直截了當地說‘一個人8萬,兩個人10萬’,當時我聽得一愣。當事人想了一會兒,一個字一個字地說:‘我早出去1年還掙不到10萬呢,我就在這兒呆著吧!’就把話筒撂下了。”侯小晶回憶說。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如何作為
在刑事辯護中,嫌疑人家屬往往會期望律師能夠“救救他”,律師怎么看這種現象?
對此,孫景偉說:“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在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心情都非常急躁,一些律師利用這一點,對犯罪嫌疑人家屬作了違反執業紀律、職業道德的虛假承諾,并且高額收費。律師的這種承諾和高額收費,的確會讓家屬們有不切實際的過高期望。”
“這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規定”孫景偉說。
“我們講當事人至上,是當事人合法利益至上,而不是去維護當事人的非法利益。”黃律師說。
侯律師也認為:“當人們能夠通過法律去獲取非法利益的時候,誰還去相信法律?如果誰都不相信法律了,律師還有生存的必要嗎?所以為當事人謀取非法利益,我認為是飲鴆止渴,自斷后路。”
“律師不能等到自己受到法律制裁時,才開始強調公平正義、程序正義,當他們向當事人炫耀自己有背景關系、說能‘撈人’的時候,完全忘了法律。”侯律師說。
“我覺得當事人是對律師最強的約束”
接受采訪的律師和學者都認為,律師業中的“潛規則”與社會原因是分不開的。“之所以有一部分專門靠‘走關系’、‘走后門’來為當事人服務的律師存在,是因為我國法治體系不健全,為權力尋租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孫景偉說。
“其實作為律師,我們非常渴望一個健全的法治環境,律師的困惑也在這里。一方面,明明知道司法實踐中許多地方沒有依法辦事,另一方面遇到當事人時,還是要勸當事人依靠法律。”黃律師說。
“在我國的法治進程中,整個社會對律師的地位和認同感也不夠高。當李莊案出來之后,對律師的負面評價恰恰暗合了公眾對律師行業的負面揣測。”趙國君說。
“有評論寫道:‘打擊黑心律師更要防范黑心權力’,如果權力通吃,任何行業都會變異,律師也會不再信仰法律,而去搞權力尋租。”侯律師說。
“我相信,隨著國家法治體系的健全,人們的心中將逐漸樹立法律信仰,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會逐步得到保障,社會公眾對律師的評價也會越來越公正。”孫景偉說。
對律師的監督如何?孫景偉律師介紹:“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四個方面的監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
司法行政部門是律師的管理部門,制訂《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可以設定或吊銷律師執業許可。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協會是律師自律團體,《律師法》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律師協會制定律師行業規范和對律師的懲戒規則,可以對違反執業紀律的律師實行處分措施,即訓誡、警告、批評、譴責、中止會員權利及終身取消會員資格。
“在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協的監督還是比較嚴的。但大多數權益受損的當事人通常不愿再與律師打官司、爭辯,他可能只接觸過一個律師,就留下了壞印象。”侯律師說。
記者問:“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當事人很難約束律師嗎?”
“不,其實我們都很怕當事人的投訴,我覺得當事人是最能約束律師的,是最強的約束。因為律師的服務是無形的產品,是最在乎當事人口碑的。當事人是律師的衣食父母。”侯律師說。
“我認為律師還是應該相信法律,維護法律就是維護自己的飯碗。”黃律師說。(本報記者 莊慶鴻 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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