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近年關,不少地方傳來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取得明顯成效的消息,涉及的農民工人數和工資數額相當巨大。通過開展集中清理行動,如數兌付農民工應得的勞動報酬,讓廣大農民工朋友高高興興回家,過個富足、祥和、美滿的春節,當然是有積極意義的。
但是,這種靠集中清理促進農民工工資兌付的做法,總讓人覺得我們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門工作還有欠缺,沒有形成常態的農民工工資兌付機制,與廣大群眾期盼的及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究其主要原因,并不是在兌現農民工工資方面缺乏有關制度和規定,而是在制度和規定的執行上有問題。
黨和國家對農民工工資兌現工作高度重視。早在2006年,國務院就下發《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要求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同時還作出了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和工資保證金制度、政府投資項目不準拖欠工程款、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等“剛性”規定。可以說,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的規定和制度清清楚楚、毫無含糊之處。
如果這些制度得到嚴格執行,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真正發揮約束力,即使有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個別現象,也會及時得到解決。正是因為一些地方政府制度執行力差,將有力的措施變得無力,才使農民工工資大量拖欠的問題發生,最終不得不采取集中清理的辦法去解決。這樣,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年年都可能發生,對社會的和諧穩定、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度及執行力都會帶來不利影響。
胡錦濤同志在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特別強調提高制度執行力、增強制度實效。這在兌現農民工工資方面也同樣適用。各地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真正做到農民工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認真解決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各種“梗阻”,對不負責任、違反政策法規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依紀依法處理,切實維護制度的嚴肅性。
當集中清理農民工工資不再是新聞時,不僅說明廣大農民工朋友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也說明我們制度執行力有了切實提高。(楊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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