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昌一月二十八日電(張見悅 何柳斌)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許建斌因受賄二百二十一萬元人民幣,日前被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許建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
二十八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忠厚在江西省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上做工作報告時,正式確認了上述說法。
許建斌曾先后任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項目發展處(后更名為項目計劃處)副處長、江西省上饒市市長助理等職務,二OO七年八月升任江西省國土廳副廳長,分工為協助廳長分管耕地保護和農民補償安置工作,協管耕地保護處、土地整理中心、建設用地事務中心、地產總公司。
二OO九年三月,江西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省國土資源廳領導成員工作分工的通知》,許建斌與另外兩名副廳長同時去職,接受司法機關調查。
經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二OO二年至二OO九年,許建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薛世強、林新春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二百二十一點五九萬元。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許建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宣判后,許建斌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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