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貴州省政法委統籌協調,派出了由省檢察院、省公安廳以及安順等市檢察、公安部門辦案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安順警察開槍打死兩村民案的“1·12”事件展開全面調查工作。(1月22日《新華網》)
2010年1月12日,貴州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坡貢鎮兩名村民被派出所副所長開槍打死。官方通報稱,民警在執行公務時遭遇暴力襲擊,民警鳴槍示警,當事人搶奪佩槍,兩村民后被子彈擊中死亡。而多家媒體的獨立采訪中,目擊者無一證實“襲警搶槍”的情節。死者家屬和眾多網民則對官方此說法表示強烈質疑,認為警方濫用槍支,直接開槍射殺村民。
所謂的“官方通報”,系出于關嶺縣公安局的調查結論。正如有人所說,這是“老子調查兒子”、難脫包庇之嫌,其公正性必然遭到質疑。那么,由政法委“統籌協調”,由公、檢諸方參加的“聯合調查”,是否符合程序正義的要義呢?筆者認為,這樣的“聯合調查”值得商榷。對于這種與職務行為有關的涉罪案件,應由檢察機關來獨立調查。
從法律依據上看,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執法行為進行合法性監督,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管轄機關。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積極推進職務犯罪治理法治化是時代趨勢,而這一過程中專職司法機關的作用不可替代。檢察機關作為職務犯罪法定專門偵查機關,從法律上對已涉嫌犯罪的職務違法行為有優先查處權。如果成立“聯合調查組”來調查涉嫌瀆職的案件、而檢察機關只是其中一員,無疑“矮化”了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
由于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特殊性,我國當前對職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的查處權,由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刑事偵查機關多頭分散行使。但至少在這起事件的調查過程中,警方是必須回避、不該加入“聯合調查組”、介入該事件調查的。檢察機關與其他部門的聯合調查,不但極易造成不應有的“失密”情形,也不利于當事人申訴權等權利的行使。如果當事人對檢察機關獨立調查所作出的結論不服,還有向上級檢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申訴的機會。但實踐證明,“聯合調查組”式的調查結論基本上是各方面意見“協調”、“平衡”后的“一錘定音”,變相剝奪了當事人權利,也不利于來自其它方面及公眾的監督。
從域外法治國家或地區的制度模式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優先權”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個常識性事物。檢察機關偵查行為具有程序化和規范化特征,其及時介入,將有利于強化案件查處的法治威力,并減輕來自社會輿論的某些爭議壓力,這才是程序正義的應有之義。 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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