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阜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鹽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瀆職人崔建國,近日被阜寧縣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2月20日,因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將生產氯代醚酮的鉀鹽廢水排入到與鹽城市區水源地蟒蛇河相通的河流中,使城西、越河兩大水廠的水源遭受嚴重污染,造成20多萬居民飲用水和部分企事業單位供水被迫中斷66小時40分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0多萬元,影響惡劣。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時任鹽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二大隊大隊長崔建國,對標新公司環境保護負有監察職責,其于2006年到2008年先后6次收受標新公司錢物共計人民幣7800元,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崔建國在日常檢查中多次發現標新公司有冷卻水和廢水外排、不能依要求提供母液銷售臺帳等問題,只是填定現場監察記錄,沒有向上級匯報。
2008年12月6日,鹽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對保護區內重點化工企業進行專項整治,并對標新公司發出整改通知。但崔建國一直沒有組織監察人員對標新公司進行跟蹤檢查、監督整改。直到今年2月18日,崔建國帶隊對標新公司進行檢查時,只在該公司辦公室填寫了一份現場監察記錄,沒有對排污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也就沒有發現標新公司向廠區外排出大量廢液,直接導致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發生。
今年2月20日特大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崔建國為掩蓋其工作嚴重不負責的行為,于2月21日分別偽造了2008年12月10日和2009年2月16日兩份虛假監察記錄,以逃避有關部門查處。
崔建國于今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3月27日被阜寧縣檢察院批準逮捕。(記者徐成忠 江蘇臺沈春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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