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河南發生了一起歹徒暴力拒捕事件,一民警受傷,歹徒被當場擊斃。 事發時,一歹徒持刀竄至夏邑縣太平鄉楊樓村,被村民發現圍堵后,仍不繳械。警方趕到現場,歹徒居高臨下用磚頭襲擊民警和群眾。民警鳴槍示警,歹徒仍繼續襲擊民警,無奈,民警將歹徒擊斃。
持刀入室搶劫確實是比較嚴重的犯罪,但即使是罪該萬死,也應該由法院判決后執行死刑。公安機關的任務只是將其逮捕歸案,不到萬不得已,比如人質、群眾或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是不能將嫌犯當場擊斃的。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武器!钡粭l又規定:“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那么,此案是個什么情況呢?
當時,歹徒被很多群眾和民警圍堵在一家居民院內,刀子已經不在手,他時而拿起釘耙,時而操起磚頭,憑借院落的屏障負隅頑抗。雖然歹徒已失去了理智,但他的活動范圍只局限于院內,既不會再威脅到民警的生命安全,也失去了繼續實施犯罪的能力,他所做的不過是“困獸之斗”而已。
退一步講,即使當時有理由“使用武器”,也不應該“當場擊斃”,只須擊中嫌犯的四肢等非要害部位就夠了。報道說,執行擊斃任務的民警是河南省公安廳授譽的“神槍手”,要達到“只廢武功,不取性命”的任務肯定不成問題。然而,在場公安局長下達的命令卻是直接“擊斃”!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夏邑縣的這一案例是否適用這一條款呢?(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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