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記者從(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省公安廳近日出臺了《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將于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據省交警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新出臺的規則對過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規中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了六種交通違法行為,發生事故即認定責任,并將過去處理事故中全省各地一些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了統一。
新規則的兩大亮點
據交警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過去對于無證駕車等情形發生事故的責任認定,全省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無證駕車被別人追尾,如果按照因果關系來判定,有的地方就會認定無證駕駛一方無責。但按照新規則,即使事故不是自己導致,只要存在無證駕駛,就要承擔次要責任;如果事故發生與自己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就要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此外,新規則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一方當事人逃逸的,負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逃逸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也就是說,按照新規定,交通事故逃逸至少要承擔主要責任。而在過去,逃逸方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過錯,則可能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主次責任。
相關報道六種交通違法行為
新規則對交通事故責任中承擔全部責任、主次責任等情形進行了具體細化和區分。其中,第十一條規定了六種交通違法行為,發生事故即認定責任;如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的,應當確定為主要或者全部責任。六種違法行為是:
(一)當事人無駕駛資格、飲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
(二)車輛嚴重超載、嚴重超速或者車輛機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警察指揮手勢通行的。
(四)駕駛機動車逆行或者越過道路中心分道線、隔離設施與其他正常行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五)駕駛機動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圍內刮撞行人,在非機動車道或其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非機動車的。
(六)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駛,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鄭先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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