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報道,日前,鄭州市公安局出動300余名警力,開展打擊涉黃涉賭專項行動。而落網賣淫女的裸照,則作為警方的“戰果”在媒體上發布了出來。事發后的這幾天內,網上滿是對此行為的聲討之聲,網友們不得不驚嘆警方辦案手段的“赤裸裸”。
警方打擊賣淫嫖娼的執法行為本無可厚非,但在執法過程中強行拍攝和公布賣淫女的裸照,顯然有悖法律規范和倫理道德。
根據公安部2006年出臺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62條,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檢查時,應當尊重被檢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損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檢查。而在見諸網絡的裸照中,一名光頭便衣民警正用手揪起一位全身赤裸的賣淫女的頭發強行拍照。誠然,賣淫女的行為觸犯了相關條例,但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犯了殺人搶劫等重罪,其作為公民所擁有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顯然也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更何況賣淫嫖娼違反的還只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同樣是這部規定中,還要求檢查女性身體應由女性警務人員進行,但在此次公布的照片中,并沒有一名女警的身影。這么大規模的集中掃黃行動,安排幾名女警參與調查取證想必應該也不是什么難事。
除《刑法》等國家法律的相關條款規定以外,其實有關部門已多次下發文件、通知,禁止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隱私和尊嚴。只可惜,三年前有深圳警方將涉黃人員游街示眾;三年后,鄭州警方依然執法犯法。
掃黃打非,百姓自然拍手叫好。但執法過程中發生的任意羞辱違法者等違法行為,則暴露了執法者自身的法律素養不足。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悲哀。 (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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