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審計調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已依法轉送有關部門和地方處理。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積極采取措施,認真加以整改。截至目前,整改工作取得較好效果。
(一)關于“相關政策措施不夠完善”的整改情況。針對“環保審批前置相關制度不夠完善”問題,環境保護部等正在研究將環境影響評價作為高污染、高能耗行業企業登記的前置性行政許可。針對“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尚不健全完善”問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在安排項目中央補助投資時,加大了對生態環境重點保護區域的投入和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財政部正會同環境保護部,以試點方式推動建立跨省流域水環境補償機制;河北、河南等省已在本省范圍開展了流域生態補償試點工作。針對“水污染防治統計和考核指標體系不夠完善”問題,環境保護部準備開展將總磷、總氮納入環境統計指標體系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范疇的研究工作。
(二)關于“部分水污染防治工作尚不完全落實到位”的整改情況。針對“水污染防治五年規劃落實不力”問題,環境保護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在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執行和考核等各個環節改進工作方法,切實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加快推進規劃項目建設進度;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將水質狀況、水污染治理項目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強化了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評估。針對“部分地區環境執法不到位”問題,環境保護部正在進一步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和驗收、環境統計以及污染源自動監測的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加大執法督查工作力度,推動各地環保部門嚴格依法管理。針對“部分入湖河流及源頭地區水污染治理力度不夠”問題,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一方面嚴格跨界考核,切實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另一方面,通過推廣生態治污技術,建立“清水產流機制”,保障湖庫生態健康。針對“部分地方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薄弱,城鎮污水、污泥和垃圾處理不完全到位”問題,農業部將在“三河三湖”流域全面推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高效施藥器械,應用生物農藥,淘汰高毒高殘留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不合理使用,并大力推進農村戶用沼氣和畜禽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努力解決畜禽養殖污染;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和地方政府將進一步加快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相關措施,解決污水處理廠和垃圾滲濾液二次污染問題。針對“部分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對環保工作重視不夠”問題,環境保護部將繼續督促各地環保部門強化對工業園區的環境監管,加強園區內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三)關于“部分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和使用不夠規范”的整改情況。針對“挪用和虛報多領水污染防治資金”和“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處理費及排污費”問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和相關省市正按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一是盡快追回被挪用和虛報多領的水污染防治資金以及被挪用和截留的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強化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征繳力度;二是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三是完善相關管理辦法。針對“水污染防治資產閑置和部分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能力未達到設計要求”問題,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已要求地方進一步完善項目前期工作,提高項目論證的科學性;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環境保護部已出臺辦法,推動各地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
四、審計調查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環境保護部和農業部應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的調查研究,完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環境保護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明確環保審批方面的職責,完善相關法規,推進完善環保審批前置制度,強化水污染的前期預防。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應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將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落實情況作為主要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環保部門應加強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問題。
(二)進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應結合當前擴大內需的要求,加大“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資金的投入力度,盡快制訂切實可行的生態環境補償政策和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等水污染防治資金征繳和使用的管理,切實提高資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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