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共青團湖北省委追授在營救兩名落水少年中犧牲的陳及時、方招、何東旭三人“見義勇為優秀大學生”榮譽稱號,并給他們的家屬送去了慰問金(10月27日《湖北日報》)。
10月24日,陳及時等15名同學在荊州江邊游玩時,發現兩名少年落水,迅速結成人梯下水營救,最終,兩名少年獲救了。按道理,這15名同學都是見義勇為的優秀大學生,但為何有關部門僅僅追授其中三人“見義勇為優秀大學生”榮譽稱號,并只給這三名同學的家屬送去了慰問金呢?答案再簡單不過,因為這三人犧牲了,而其他12人還活著;死者為大,死者優先。
現在有不少地方,都習慣將“見義勇為”異端化為“見義勇死”——見義勇為的必要條件大致有兩個:一是見義要勇于去為;二是順便搭上一條寶貴的生命。
那么,說了半天,究竟何謂見義勇為?說白了,就是見到合于道義的事,勇敢地去做。至于你做完后是犧牲了還是繼續活著,那不是見義勇為的內容,而是一個簡簡單單的后續結果而已,而這個結果不是必須的存在。那么,從集合的概念去看,見義勇死一定見義勇為,而見義勇為不一定非得就見義勇死。更何況,見義勇死只是勇于死,未必就一定要死。
將“犧牲”作為見義勇為的硬性條件是一個思維定勢,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可怕的。
(湖北 鄧子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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