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26日舉行新聞通氣會,通報“聯合調查組”關于10月14日“孫中界事件”的調查報告和區政府關于此事件的處理意見,認為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使用了不正當取證手段,10月20日公布的結論與事實不符,為此向社會公眾作出公開道歉。
時間長達幾年的“釣魚執法”,居然被簡單縮小為以具體事發日期命名的兩起個案。兩起個案都是在通過行政的途徑解決,而不是法律的途徑。而事實上,既然案件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法律為何不能還給他們一個公正呢?!可想而知,即使兩起個案最后都得到了堪稱圓滿的結局,那也絕對算不上什么司法的勝利;也正因為如此,“釣魚執法”以及類似“釣魚執法”的違法行政行為,在生長源頭上其實是絲毫無損的———司法正義對違法行政的有效制衡依然虛空。
雖然輿論的炮火現在都集中在了“釣魚執法”上,但是我們更該看到:在一個司法正義彰顯的法治社會,“釣魚執法”早就應該被法律收拾服帖了,而根本不至于猖狂作惡如是之至。我們是有《行政訴訟法》的,遭遇了不公平“釣魚執法”的公民,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起訴“釣魚執法”者的。先是雇人誘騙司機違法,然后通過“倒鉤”拔搶車鑰匙、執法隊員暴力圍攻等手段“執法”,如此毫無程序正義,怎么可能還可作為處罰司機的“合法證據”?
假如沒有行政權力對司法公正的干預,假如有關部門與個別法院不存在利益默契,那么任何一個合格的法官,都不可能看不出“釣魚執法”之明顯違法,都不可能出現“所有‘釣魚執法’案件,原告居然無一勝訴”,甚至“沒有上海律師愿意出任‘釣魚執法’案原告代理人”的荒誕現狀。公民狀告“釣魚執法”無一勝訴的背后,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當司法程序對違法行政的約束制衡已經不復存在,“釣魚執法”怎能不猖狂至極?□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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