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通院長電子郵箱、司法拍賣實行電子競價、執行權打破包案終身制……近期以來,重慶法院的一系列反腐大動作相繼出臺,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腐敗比任何腐敗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會正義的源頭之水。重慶法院進行的改革,已經成為司法反腐的破冰之作,為人們更深入地思考司法反腐這個主題提供了契機。
在近日召開的重慶高院智庫專家論壇上,專家們以“司法廉潔和制度創新”為主題,與重慶法院法官一道就司法廉潔的理念、機制與實踐保障等進行了深入探討。
“治理司法腐敗,沒有特效藥。”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桂明所言,治理司法腐敗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他同時指出,“治理司法腐敗盡管艱難,但也沒有想象的那么難。”
院長監督要克制不越界
【畫外音】2008年7月,重慶法院向社會公布了全市三級法院46名院長電子郵箱。截至目前,共收到郵件近7000件,其中重慶高院院長錢鋒收到2200余件。錢鋒的電子郵箱共收到反映違法違紀問題的郵件200余件,交辦到各中、基層法院和本院各部門的146件,有11件被查證屬實,有3人被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重慶法院出臺的包括院長電子郵箱在內的各種監督措施,加大了院長的監督權。但是,院長的權力加大以后,會不會帶來新的腐敗和司法不公?”
腐敗是權力的影子,權力的轉移會帶來腐敗的轉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平的這個問題很尖銳,直擊要害。
緊接著,陳桂明指出,院領導的監督應當有界限,否則監督權可能變成對案件的實際控制權。
對此,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錢鋒回應說———
到重慶高院履職兩年來,有時候我也感到困惑:一個人的力量,一個人的自清,甚至是重慶三級法院幾十個院長的力量,到底能不能夠解決目前存在的所有問題。
我的看法是:僅僅依靠“一把手”的自清不可能解決全部問題。但是我相信,只要“一把手”干凈了,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動司法廉潔,實現司法公正。
關于院長電子郵箱,所有的郵件我基本上都予以回復。但是我只批轉兩類案件:一類是關于弱勢群體的信件,一類是反映司法作風的信件。對于其他大量有關平等主體間的糾紛案件,我只要有關單位匯報結果,至于過程,則不去過問。
作為法院院長,我既有政務管理的權力,又有審判管理的職責。權力很大,一不注意,就可能超越權力行使的邊界,監督就可能變質。因此,作為院長還必須對權力行使保持克制和清醒。
良知與制度是反腐“兩面體”
【畫外音】將司法拍賣全部放在重慶市聯合產權交易所,執行權一分為四,打破包案到底,法官碰紅線要“終身禁業”……為遏制腐敗,實現司法廉潔,重慶法院致力于通過制度創新實現分權制衡、信息公開、監督制約多頭并進,擠壓暗箱操作空間。
推進司法反腐,制度建設是關鍵。
陳桂明認為,重慶法院推出的執行權改革等制度創新,對于遏制司法腐敗將產生明顯的效果。
有專家指出,法官執掌生殺予奪的審判大權,如果沒有秉持公平正義的良知與德性,無論制度如何完美,終也擋不住腐敗的陰影。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徐昕對此表示贊同。他說,在反腐敗方面,制度建設和法官的良知都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對良知的追求絕對不能夠脫離開制度設計。好的制度可以使想做壞事的人不敢為,壞的制度也會使一個好人變成壞人。”
對此,錢鋒表示,制度和良知在某種意義上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法官的良知是什么?實際上很簡單:不枉法,或者再加兩個字不貪贓枉法。“我要求重慶三級法院的法官通過我們的教育,通過我們的制度設計,做到不枉法。”錢鋒說。
良知是內化于心的,不像制度設計那樣可以有外在依托。法官的良知應該如何培養,如何塑造?
錢鋒認為,大學法科教育應當承擔起培養法律人的使命,塑造有法律信仰、有職業倫理的優秀法律人。
“大學教育自身難以承擔起良知塑造的使命。”四川大學教授龍宗智指出,良知養成靠的是長期的熏陶,這是全社會的責任。
徐昕認為,法官的良知培養是需要條件的,尤其是要加強法官的職業保障。
反腐不能背離司法規律
【畫外音】出現問題之后,下猛藥治理,往往會違背司法規律,矯枉過正。合理的反腐制度一定是建立在尊重司法規律的基礎之上的。
“重慶法院的改革,一定要尊重司法規律。”錢鋒擲地有聲地說。
對此,專家們一致表示認同。陳桂明舉例說,一些法院為了解決法官的違規違紀行為,提出“零投訴”的標準。這實際上是違反司法規律的。
“去年一年,我國法院受理了1000多萬件民事案件。法官不可能讓每一起案件的當事人都滿意。”陳桂明認為,要消滅投訴根本是不可能的,關鍵是要建立一個合理的投訴受理與查處機制。
談到司法公開,徐昕認為意義重大。“但是,司法公開也必須尊重司法規律,不能為公開而公開,不能過度公開。”徐昕解釋說,司法公開的內容與方式應當考慮社會的需求,考慮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不能影響法院的公正裁判。
有些法院為了便民,將法官的手機號碼向社會公布。徐昕認為,此舉不可取,“這會讓法官變成公眾人物,使他成為一個透明的人。不僅如此,公布手機號在便民的同時,也會讓某些投機者易于聯系法官行不法之事。”
司法公開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徐昕認為,如果一個法院僅做到了形式上的公開,而不注重案件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種公開本身也就失去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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