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經濟特區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草案)》向社會公布并廣泛征求意見,由于直接涉及到上百萬機動車主的利益,條例關于提高處罰標準,累進加重處罰,責令違法駕駛員進行社會服務等條款,引發市民的強烈關注,其中不乏尖銳的批評聲。
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劉曙光在出席深圳律師協會專題研討會時表示,條例的擬定充分結合了深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點不是罰錢,而是降低深圳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有律師代表則表示,如果交通大環境不改善,提高處罰標準不能從根本上降低交通違法數量。
條例出臺符合深圳實際需要
劉曙光指出,關于出臺新的交通安全處罰條例,深圳市人大已經醞釀多年,此前,由深圳市法制辦牽頭出臺的條例,將管理和處罰兩個方面統一到一個條例中,由于涉及的面太廣,操作難度大,最終被簡化成單獨的處罰條例。根據兩步走的工作思路,明年,市人大還將出臺專門的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劉曙光說,很多市民認為現有的處罰已經非常嚴厲,沒有必要再出臺新的法律法規提高處罰標準,從如果對深圳的交通狀況有一個清晰的了解,就會發現條例的出臺符合深圳經濟發展的需要。劉曙光援引相關資料稱,目前,深圳汽車保有量大約在150萬,與上海持平,遠低于北京的380萬輛,但如果將城市面積納入進來計算,深圳機動車的密度為每平方公里750臺,遠高于北京和上海,交通安全壓力頗大。此外,從機動車違法數量來看,深圳2007年全年交通違法204萬宗、2008年369萬宗、今年上半年就已經達到206萬宗(不包括20萬張廢片),違法數量每年都在快速增加。
“違法數量的增加直接導致死亡率的攀升。”劉曙光表示,目前,在交通安全管理比較好的北歐、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城市,萬車死亡率僅在3%以下,而深圳去年的萬車死亡率高達4.8%,略低于全國5.2%的水平,“從市民出行安全,從降低死亡率的角度來看,提升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是符合深圳實際需要的。”劉曙光說,在處罰過輕的情況下,部分市民對罰款根本不在意,導致屢次違章情況屢見不鮮,“加重處罰本身不是為了多罰錢,保證市民出行安全才是根本目的”。
闖紅燈罰1000元有歷史依據
劉曙光介紹稱,條例草案公布后,人大已經收集了各方的反饋信息,其中將闖紅燈罰款從500提高到1000、首違免罰、主動繳納罰款免半、責令違法司機進行社會服務引發了最強烈的爭議。“從立法機關的角度來看,此次條例做到了該罰的罰,該教育的教育。”劉曙光說,不論是律師還是普通市民,應該將條例作為一個整體來看,不能單就某些款項進行評價。
對于市民爭議較大的沖紅燈罰款1000元條款,劉曙光回應稱,人大在制訂某些條款時,本身就是為了提供了一個討論的靶子,引發市民的關注。但1000元這個標準也不是拍腦袋拍出來的,1996年交通處罰條例對于闖紅燈罰款200到400元,而當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特區內398元,特區外310元;到了2000年,修改后的條例規定罰款500元,當時深圳的最低工資標準為特區內547元,特區外419元。現在處罰1000元,而最低工資也達到了特區內1000元,特區外900元,“從歷史的數據來看,罰款1000元有依據,這是在經濟增長的前提下,能夠通過罰款達到教育目的的一個標準。”劉曙光表示。
劉曙光同時介紹了此次條例制訂的三個主要指導思想,即對于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采取嚴管重罰、累進加罰;將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盡量少扣證,多采取罰款方式處罰。他解釋稱,由于嚴重違法行為直接致人死亡,加重處罰幾乎沒有市民反對。對于首次違章免于處罰的規定,這是人大將全國十幾個城市中采用的城市管理措施納入到交通安全管理的人性化舉措,“現在道路交通狀況復雜,很多駕駛員違章了自己都意識不到,對他們當然不是不處罰,而是采用警告,警告也是處罰”。劉曙光稱,由于機動車在深圳市民生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旦車輛被扣或者駕照被吊銷,生活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條例更多注重提高處罰標準,而不是“扣車”和“吊銷駕照”,以保證市民生活不受太大影響。
爭議回應
問:為什么首次闖紅燈免罰款?答:很多人并非故意闖紅燈
市民觀點:深圳全市100多萬輛機動車,如果首次闖紅燈都免于處罰,那相當于100多萬次闖紅燈違法,這意味著什么,一次闖紅燈出了事故,可能就是一條鮮活的生命。而且第一次違法跟第二次違法,本質上沒有區別,應該統一處罰標準。
劉曙光:據我了解,很多駕駛員本身并不是故意闖紅燈,要么是跟在大巴車后沒看見信號燈,要么是標識標線不清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從人性化的角度來看,給予他們警告處罰就能夠達到教育的目的,而且警告也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方式。
問:為何限期主動繳納罰款金額可減半?答:很多司機不在乎罰多少錢
市民觀點:既然規定了處罰金額,就應該統一執行,如果一個駕駛員闖了紅燈自己沒發現,或是闖紅燈后,緊接著就出差了,因此而被罰了1000元,是不是特別冤,這個條款顯然是不公平的。現在深圳已經取消了罰款滯納金,難道是政府想快點收到現金。
劉曙光:據我了解,現在不少司機對于自己的違章情況根本就不關心,罰多少錢他也不在乎,這樣的駕駛員交通安全意識肯定也不強。我們制定這條款項,是希望駕駛員經常關注自己的違章情況,這樣他上路肯定會想著遵守交通規則。條例主要的目的還是培養駕駛員遵章守法的習慣。
問:以筆錄為處罰依據會否濫用職權?答:減少行政執法成本
律師觀點:現在交警執法都存在不規范的地方,市民抱怨頗多,一旦條例實施,類似的執法過程中必然產生矛盾,警察的筆錄能不能夠作為證據,這還是一個疑問。此外,此條款操作難度較大,民警執法的隨意性會增強,容易引發執法者與被執法者的沖突,建議干脆取消。
劉曙光:現在駕駛人的有些行為確實比較難以監管,關鍵就在于交警的取證難度太大,比如鳴喇叭,交警聽見了,只能事后去處理,如果想現場取證,能不能夠做得到,需要投入多大的成本,這些還都是未知數。條例之所以這么規定,也是想盡量在規范駕駛員行為的同時,減少行政執法成本。
問:責令社會服務會否流于形式?答:此舉系學習香港經驗
律師觀點:先不談社會服務是否涉及到限制人生自由,單單交警方面就要重新制訂相應的處罰規定,并為他們聯系一些醫院、福利院等場所,交警警力現在都不夠,條例還給他們新的工作,現實的可操作性不強。我們明年回頭來看這些條款,能夠真正做到的內容肯定不多,這種教育方式肯定是形式大于實質,起不到教育駕駛員的作用。
劉曙光:讓嚴重違法駕駛員走進醫院進行社會服務,是學習香港和其他發達城市的經驗,真正培養駕駛員關愛他人生命,尊重他人財產的嘗試,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深圳地方立法做些適當的突破,應該是值得鼓勵的。(記者/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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