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新區政府向外界透露,針對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交通行政執法一事,經全面核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取證手段并無不當,不存在所謂的“倒鉤”執法問題。但是,該官方聲明遭到了律師郝勁松的強烈質疑。
其實,我們經常會看到電影里警察冒充毒販子,趁交易之時一舉人贓并獲,還有不少警察臥底、“無間道”的故事。無獨有偶,10月21日《新京報》就有篇報道,一位曾效力五角大樓的美國科學家斯圖亞特·戴維·諾澤特,因涉嫌向以色列出賣情報而被捕,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就是通過特工偽裝成以色列情報人員“釣”他上鉤的。
有人可能以為,上海的“倒鉤”執法與這起事件性質是一樣的,實則不然。
所謂臥底、“無間道”,從法律上說是“誘惑偵查”(或“誘惑取證”),是指國家偵查機關對那些已有犯罪意圖的人,為獲得犯罪證據而誘使其實施犯罪,當其實施犯罪時,當場予以抓獲的一種合法偵查行為。其目的是取得那些有違法意圖、違法行為者的違法證據,而不是引誘、教唆那些沒有違法意圖的人去違法;否則就違背了執法的正義初衷,淪為“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美國法院對于“誘惑偵查”有嚴格限制,有所謂“犯罪傾向檢測”(predisposition test),即被告人的犯罪不能是警察誘發的;否則,即構成“警察圈套”,可認定被告人無辜。
“倒鉤”執法,是執法部門利用“倒鉤”,誘使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和行為的當事人,在形式上滿足了“違法”的要件,以達到處罰目的。這是一種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
合法正當的“無間道”,不是“警察圈套”,更不是“倒鉤”執法。
首先,從適用范圍上看,“誘惑偵查”針對的是犯罪,而“倒鉤”執法是針對非法運營的黑車,二者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國家法定的刑事偵查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不可讓渡。而“非法營運”不是犯罪,只是行政違法,行政法里有所謂“比例原則”,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打擊黑車不能采用激進的手段,否則會誘發黑車司機捅死女“倒鉤”、斷指明志這樣的惡性事件。
其次,“誘惑偵查”的目的是獲得證據,而且證據必須合法、充分,但“倒鉤”執法中連基本的證據鏈都無法形成。要證明黑車運營,至少要證明司機與乘客議價,并接受了車費。按浦東新區的調查結論:認定黑車唯一的直接證據是“乘客承認是揚招上車且談妥車費10元”。試問現場詢問筆錄和執法車上的錄音,哪一樣能直接證明孫有償搭載乘客,并接受了車費?
耐人尋味的是,上海交管部門在采納那些“愿意作證的社會正義人士”的“證言”之后,卻不能向公眾、不能向當事人提供“證人”的起碼信息,甚至在法庭上也沒有說清楚到底是些什么樣的“證人”。這違背了起碼的證據規則,因為唯一的直接證據———“乘客”證言無從對質。
“倒鉤”執法絕不是“無間道”,它不是為了獲得違法者的違法證據,而是公權在陷害守法公民。(黑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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