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晚,劉鐘永在重慶市南川區三泉鎮龍鳳村“天池”非法開設小煤窯(后承包給被告人段后德),因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煤窯煤倉發生垮塌事故,將裝煤作業的工人劉某某當場壓死。事故發生后,劉鐘永為“私了”此事,支付給劉某某的親屬13.5萬元。2008年5月22日,劉鐘永在重慶市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韋家灣處非法開設的小煤窯發生垮塌事故,將采煤作業的工人張某某、李某某當場砸死。事故發生后,劉鐘永采取同樣的方式“私了”此事。
2008年5月中旬,南川區安監局將沒收小煤窯的煤炭統一處理給王某和李某某。劉鐘永等人認為影響了其經濟利益,指使鄭新、王杭生、李成中、侯黃波、周洪雙等人,準備了砍刀等兇器,租車在南川城內多次尋找王某等人;楊功兵亦帶著程亮、夏均、王楊以及李政、譚偉等人攜帶砍刀等兇器,尋找跟蹤王某等人。5月16日23時許,由李成中駕車,鄭新、王杭生、侯黃波、周洪雙追蹤王某等人至重慶市南川區南城街道辦事處黃泥堡加油站附近公路,鄭新、侯黃波持砍刀致王方輕傷;王杭生、周洪雙持砍刀致宋某重傷。當晚,劉鐘永給上述五被告人1萬元,五被告人各分得2千元。隨后,劉鐘永安排李成中租房讓上述被告人躲藏。
2007年7月31日下午,劉鐘永因同陳旭等人發生矛盾,與對方相約在重慶市南川區火車站廣場斗毆。19時許,劉鐘永邀約了陳桃、袁禮、李成中、唐繼華、侯黃波、王杭生、杜現勇等20余人持砍刀、鋼管、火藥槍等兇器,在火車站廣場與陳旭一方的20余人發生斗毆。陳旭被追砍致傷。
此外,在劉鐘永的組織、領導、指揮下,該團伙還有組織地進行了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多項違法犯罪活動。另有多名被告人分別實施了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
當地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鐘永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社會生活和經濟秩序;伙同該組織成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個人或指使其成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二人重傷,二人輕傷;組織、指揮、參與持械聚眾斗毆;指使其成員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無證開設小煤窯,安全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發生兩起共死亡三人的重大事故;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礦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被告人鄭新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張幫宏、楊功兵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該組織積極分子,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并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七年。
其余11名該黑社會組織成員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包庇罪等,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余7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搶劫罪等,被判處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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