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放的婚姻
拜堂那天是1944年8月初八,老婦人還是少女。她當時想,“怎么都是一輩子,熬吧,死了,下輩子不能這樣。”
“解放前女人的地位很低賤”,女孩子“落地就是人家的人”,老婦人回憶說,自己做了童養媳,基本和仆人差不多,吃飯不能上桌,不能出門,生火做飯洗衣服,走路都要低著頭,坐下來腳不能伸直。當時流行著幾句俗語“女人一枝花,照前照后吃鍋巴”,“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就是她生活的寫照。
但僅僅幾年后,她發現,“翻天覆地了”,有些事情似乎不需要下輩子。
1949年,在滿口新鮮詞匯的革命士兵和干部的改造下,村莊的層級和財富結構瓦解重構,老婦人的婚姻也是如此——她被告知,解放了,自由了,窮人可以自己做主了。
這一年,她與“癱子”離婚。事實上,她并不覺得這是完全出于自主的選擇,因為,“癱子”丈夫被鎮壓了,離婚成了一個后補的手續。
但自由是真實的。
“婚姻關系和家庭結構是一個社會最重要的存在形式。而革命,從微觀來說,就是要革舊時婚姻和家庭的命。”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對建國初期社會史頗有研究的河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張志永說。
那些被阻斷的婚姻和家庭同樣被華中科技大學鄉村治理研究中心關注。該中心博士申端峰研究湖北當地農村基層治理的問題時,意外發現了很多當年的離婚者。這位年輕的博士意識到,聚集式的離婚在基層的治理中也會造成特殊的狀態,也是他開始深入研究這個群體,以及當年的離婚潮對鄉村的影響。他認為,解放前的包辦婚姻有著特定的含義,即“搖籃窩子里結親”“奶娃子結親”甚至是指腹為婚,包辦婚姻100%是要到位的。當時有一個“傳書”的行為,把女方的生辰八字送到男方家里,就表示女方落到男方家里了,這是命里注定的,不能離婚。所以,在舊社會也就不存在所謂的離婚,《婚姻法》成為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政治意義可想而知。
申端峰的調查發現,新《婚姻法》頒布后,在農村,很多家庭都是三言兩句就離婚,村里有70%的包辦婚姻離婚。日后,這被研究者視為新中國的首次離婚潮。時間大致是從1950~1956年,當時離婚的原因是解決“先天不足”為多,即取消舊社會的童養媳婚姻、盲婚等。此外,一些干部進城后拋棄沒有感情的糟糠之妻也占相當部分,累計約有600萬對。
當時的離婚“可不是出于嫌貧愛富,嫌美愛丑,只是為了生活,再婚后也很遭業(方言,遭罪的意思),但兩個人都可以勞動”。老婦人顯然是在說自己。在與“癱子”的短暫婚姻里,夫婦并肩勞動如同天方夜譚。
對于“新婚姻法”,老婦人是受益者,她談起這段往事,終于顯出難得的精氣神。她甚至給坐在對面調研的申端峰唱起歌來,一首關于當年新《婚姻法》的歌,她唱之前,提醒說,這是一首男女對唱的歌,“(女唱)封建制度是一條鐵索鏈,婦女這么受欺騙,男女的婚姻父母包辦。(男唱)裝袋旱煙倒杯茶,咱來說個知心的話,你的我的婚姻是咋樣的?凡是金花配銀花。(合唱)凡是金花配銀花。(女唱)毛主席頒布的新婚姻法。”
多年研究建國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的河南師范大學教授李洪河則表示,在離婚案件中,由女方主動提出的已經占了一定比例。其中,大多是婦女不堪忍受丈夫和公婆的虐待,或不滿足買賣包辦婚姻而提出離婚。
李洪河說,在當時陜西省安塞洛川黃陵甘泉富縣宜川等6縣的檔案資料中,1951年上半年不完全統計,法院受理一審離婚案件共291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51.6%,而其中由女方提出離婚者達90%以上。
此外,女人在婚姻結構中的角色也不再單純是一個附屬品。以江蘇省武進縣勝東鄉為例,在解放以前,荒墩村20戶人家,19戶打老婆,只有一戶不打,因為丈夫是個呆子。但是解放后,一切都不同了,在處理家務和生產問題上,婦女有參加意見的權利,她們也可以自由地參加社會活動。許多婦女們還擁有了家庭經濟的處理權,不少媳婦身上有了人民幣,上街趕集,合作社入股。過去男人不在家,有人借米討債,女人在門里答復“沒有人”,現在則可做主處理。
讓婚姻自由,不只是讓女人成為“解題者”,也是讓貧窮的男人獲得擁有命題的可能。對于貧困的農民來說,這幾乎與需要土地一樣重要。毛澤東深知這一點,1930年他在江西瑞金建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一年多以后,中央執行委員會便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1934年4 月8日中執委又頒布了《婚姻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中的重要規定包括:一、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第1條);二、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第2 條);三、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即行離婚(第9條)。
在建國初期的最初幾年,因為新婚姻法的刺激,離婚潮涌動,但事情的另一個極端卻是自由泛濫。
與老婦人同在楚村的付姓老人,1935年出生,有7個孩子。他1951年結婚,當時16歲,當年就離婚,1952年再婚。與同齡人一樣,他的第一次婚姻也是典型的包辦,他記得那天早晨起來去離婚,然后回家吃早飯,就去參加隊里搞的文娛活動,當時叫“出故事”。這位老人說:“當時離婚的很多就像開玩笑,‘別人都離婚了,我們也離婚去’,就把婚給離了。很多就是今天結婚,明天離婚,兩個人說笑話就去離婚,這樣的事情在當時太多了。”
另一位同在楚村的80歲周姓老人給出當時離婚的理由是,女方的眼睛、耳朵都不好,所以他提出離婚。
付姓老人回憶,當時管離婚的是區政府的秘書,離婚的很多,排隊離婚,“場面好大”。1955年之后,政策就緊了,不簡單離。申端峰認為,在這種新的婚姻倫理的確立過程中,國家權力無疑發揮了主導性的作用。
此后,中國另外三個離婚潮分別出現在文革時期、改革開放后至1989年,以及1990年至1999年的10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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