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規定,城市總體規劃報批前,必須先經公示和專家咨詢后,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此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除非確需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用地性質、容積率及其他與容積率有關的規劃條件。
過去,有些房產商通過非法手段,將原本屬于公共用地性質的土地變更為住宅用地,搞開發建設牟利,侵害業主和國家利益,今后這種行為將被禁止。
有一個例子值得說一說。
鄭州市金水東路的燕鳳小區8號樓和9號樓之間有一塊土地,原規劃用途為公共配套用地,后來,這塊土地易主,鄭州市國土資源局為開發商辦理了轉讓手續,頒發了土地證,在沒有更改規劃的情況下,違規將該公共用地使用性質改為住宅用地。燕鳳小區的居民認為,這塊地作為小區公共配套用地,已經計入房價成本,使用權應歸全體業主。2007年,小區業主把鄭州市政府告上法庭。鄭州市中院和省高院一審、二審分別判決鄭州市政府敗訴,撤銷土地證。
現實中像這樣案件不少,不僅侵害了業主的利益,還造成了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同時造成政府土地收益流失。為了制止這種行為,草案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更改用地性質、容積率及其他與容積率有關的規劃條件。
如果確需調整的,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中的一個:因為區域或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或者文物保護需要,造成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條件無法實施;因國家政策變化導致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條件無法實施。
城市總體規劃報批前需經人大審議
對于一個城市或城鎮來說,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就是這一區域未來發展的“藍圖”,它的編制是否合法、合理,決定著將來各個環節能否順利實施。同時,規劃的編制,要聽取多方意見,以便使規劃更科學、合理。
為了做到這些,草案規定,今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以及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先經公示和專家咨詢后,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對于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本級政府應當研究處理并及時反饋。此外,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禁止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報批,并需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城中村改造將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在過去,城中村似乎成了城市中的“自由田”,村民新建或改造房屋,顯得很隨意。今后,這些城中村將納入城市統一管理,其改造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具體說來,今后,城鄉規劃將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此外,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聚集區、園區也要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統一管理。
臨時建筑滿兩年要拆除
眼下,許多建設單位在使用的土地上建造臨時建筑,一旦建成,就幾乎變成了永久建筑,這種現象今后將不再允許。
草案為這種臨時建筑規定了兩年期限,即臨時建筑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期限屆滿前,建設單位要自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如果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要在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但是,如果因為城鄉建設需要提前收回臨時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必須無條件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并清理場地,歸還用地。(商報記者 郭富收 王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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