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老賴”們,今后將不能大手大腳花錢了,最高人民法院擬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老賴”進行高消費活動予以嚴格限制。近日,最高法執行局就這項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舉行專家論證會。
“老賴”們的哪些行為屬于高消費?如何發現他們的這些行為?限制他們的這些行為能否使生效判決得到執行?這些問題成為專家們當天討論的焦點。
買房是消費還是投資行為
《規定》以列舉的形式規定了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進行的一些消費行為:乘坐飛機、軟臥列車、三等以上艙位輪船等交通工具;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桑拿浴室、歌舞廳、高爾夫球場等高檔娛樂場所進行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榮馨表示,對于“老賴”們高消費的界定范圍應該盡可能擴大,比如購買5000元以上的商品就算,現實生活中,除了買房、買車,購買文物、字畫也應屬于高消費范疇。
《規定》中有關買房、租賃高檔辦公場地均屬被限制的高消費行為的規定引起專家們的爭議。最高法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說,《規定》中限制高消費的范圍只是指消費行為,不包括投資行為和經營行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桂明認為,必須明確界定消費行為和投資行為,買房兩者屬性都有。房子是給人住的,會有損耗,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理解為消費,房子升值了,就屬于投資行為。如果被執行人的買房行為屬于投資,那就不需要限制,因為達不到使老賴們“痛苦”的立法初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亞新提出,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屬于投資行為,目的是實現盈利,從而提高履行債務的能力,不宜界定為高消費,從而予以限制。
參加論證會的專家們較為一致的觀點是,界定高消費的基本原則是,“老賴”高消費的行為使可供執行的財產減少了。如果《規定》把購買房子、文物、字畫、紅木家具等這些很難界定究竟是消費還是投資的行為寫進去,執行起來會有難度。
誰來舉報“老賴”高消費
《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消費場所寄送限制消費令和協助監督函,也可以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進行張貼,或者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人民法院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或郵箱,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
俞靈雨解釋說,之所以要加強社會監督,是因為經過多年的執行實踐后發現,單靠法院不能破解執行難。近年來,一些地方法院規定了懸賞舉報制度,發動社會各界舉報和打擊“老賴”惡意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等逃避執行的行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對鼓勵舉報的規定表示擔心:“規定由誰來監督、發現并舉報‘老賴’的高消費行為必須慎重,舉報行為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必須充分,要有一定界限。如果口子開得太大,再加上舉報有獎勵,很有可能會出現運用不合法手段抓現行的現象,侵害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不少地方法院對“老賴”發出限制高消費的禁令后,一些高消費場所表示無法配合執行。福建省泉州市一家娛樂公司的負責人表示,被執行人并不是通緝犯,作為客戶的合法消費,公司無法拒絕,此外,如果被執行人和別人一起來消費,又是別人埋單,這是否屬于限制的范圍?
一些債權人也表示,無法跟蹤債務人是否有高消費行為,因為“代價太大”。
俞靈雨表示,最高法出臺限制“老賴”高消費司法解釋的意義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宣示作用,目的是一旦發現債務人有高消費行為,立即進行制裁,從而起到震懾作用。
根治執行難尚需多方努力
據了解,從2003年開始,全國法院每年都要集中開展執行積案的清理活動,但“執行難”的問題依然存在,而且“執行亂”的問題近年來也不斷出現。僅靠運動式的清理活動,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亂”的問題。
今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出通知,規定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期間,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集中批量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時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行名稱。但由于種種原因,自然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其相應結算賬戶查詢目前并未納入。
有專家建議,法院可與公安部身份證查詢、車輛登記、駕駛登記、網上追逃等網絡系統聯網,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行蹤。對此,俞靈雨表示,最高法執行局已經與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多次溝通,并在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進行試點,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是,身份證查詢系統目前對外是收費的,法院執行系統如果要聯網使用,也涉及到費用問題,目前最高法正在積極協調。
在當天的論證會上,不少專家對最高法近年來積極聯合多家部門共同破解執行難、構建執行聯動威懾機制表示肯定,但同時表示,在我國目前缺乏完整的個人、企業信用體系的大背景下,出臺類似規定只能是“治標不治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偉表示,通過司法解釋限制“老賴”高消費行為的懲戒措施只是低層次的,更高層次的是影響他的信用記錄,影響他的經營、融資和交易。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支付令制度,但實施效果很差,因為我國的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文化、信用道德缺失,對于違背信用的行為缺乏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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