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院擬出臺一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過類似措施。這次上升到出臺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但是,哪些屬于“高消費”?怎樣監督“高消費”?“高消費”又會面臨什么處罰?……考慮到此舉面臨的種種問題,以及社會影響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按照常識,法院裁決了,敗訴的一方應該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但現實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往往形同一紙空文,敗訴的一方往往賴賬不還,根本不把法院判決當回事。法院執行起來那是相當的難,敗訴了的一旦成了“老賴”,那就成了爺,勝訴的奈何不得,法院也無可作為。可以說,“老賴”不除,不僅無法構建和諧的信用社會,也使法律的嚴肅性受到了挑戰。
治“老賴”,以往有過曝光、監控、限制等一系列舉措,可惜收效甚微。此番最高法擬對“老賴”實施“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法治決心和善意都可圈可點。不過,正如諸多法學專家所擔心的那樣,現在連“高消費”的定位都還是一團混沌,又怎么去限制?而且,即使明確了什么是“高消費”,又如何去監督“老賴”的“高消費”?反過來假設,要是這些“老賴”都不“高消費”了,欠的債又該怎么辦?
這些“問號”不能釋疑解惑,限制“高消費”就變成了一句空話。就連最高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也認為:“由于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
對法院而言,治理“老賴”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執行來確保法律的嚴肅和威嚴。如果“老賴”們無法做到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方式予以解決。其實公眾心知肚明,如果法院真有執行的決心,將執行進行到底,“老賴”們一個都賴不掉。但一些法院往往重的是審判的程序和結果,并不重后續的執行。宣判后的事情,并不太熱心去管去問。須知,對我們這樣一個行進中的法治國家而言,由于缺乏成熟的社會信用機制的支持,法院執行比法院判決還要重要。而恰恰是在執行環節,法院的力道相對孱弱,這才是“老賴”盛行的主因。
正本方能清源。在我看來,治“老賴”的宏觀舉措在于涵養全社會的法治素養和信用意識,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治理“老賴”的現實之策,就是各級法院改變重審判輕執行的機制弊端,強化執行力度。否則,如果機制不更新,用一些華而不實的措施去治“老賴”,終究是隔靴搔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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