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船舶在進行過駁、裝卸等作業活動時,容易給海洋環境造成污染,需要加強監管,條例對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船舶在進行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過駁等作業時,對海洋環境存在較大污染風險,在加強對船舶本身排放污染物進行監管的同時,防治船舶裝卸、過駁等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也十分重要。為此,條例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規定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符合污染危害性貨物適載要求,在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的碼頭、裝卸站進行裝卸作業。污染危害性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確保貨物的包裝與標志等符合有關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規定,并在運輸單證上準確注明貨物的技術名稱、編號、類別(性質)、數量、注意事項和應急措施等內容。同時,針對瞞報、謊報污染危害性貨物逃避監管的問題,條例規定,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交付船舶載運的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申報而未申報,或者申報的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可以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采取開箱等方式查驗。
二是為了加強對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監管,條例規定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告知作業地點,并附送過駁作業方案、作業程序等材料,經許可方可作業。
三是為了在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充分發揮社會專業清污力量的作用,條例借鑒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規定載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和1萬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或者進出港口前與取得污染清除作業資質的單位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明確雙方在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權利和義務。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協議及時進行污染清除作業。
問: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首要任務是立即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避免損失擴大,條例在加強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加強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確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開展相關工作,條例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總結多年來我國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實踐經驗,按照船舶溢油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將船舶污染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并明確規定,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應當就近向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向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有關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此外,為了有效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條例還對不同等級事故的應急指揮機構作了明確規定,發生特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發生重大、較大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問: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給海洋環境造成損害的,有關責任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踐中由于缺少明確的船舶污染事故賠償責任制度,不利于確定事故責任,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此,條例是從哪些方面來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制度,以保障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能夠得到合理賠償的?
答:據統計,自1998年至2008年,在我國管轄海域共發生733起船舶污染事故,這些污染事故給我國海洋環境造成了巨大的損害,需要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制度,以保障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能夠得到合理賠償。條例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以及我國加入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國際公約的規定,對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制度作了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的賠償原則,即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根據《海商法》的規定,明確了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限額制度。條例規定,船舶污染事故的賠償限額依照《海商法》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執行。但是,船舶載運的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賠償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執行。
三是建立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為了保障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損害能夠得到合理賠償,同時也為了防止航運企業因船舶污染事故賠償導致破產,條例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并兼顧我國小型油輪多,事故率高,賠付能力差,以及1000總噸以上大型非油輪發生燃油污染事故后,造成的后果比較嚴重的情況,規定除1000總噸以下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四是目前我國進口原油90%以上通過海上運輸,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船舶發生污染事故的風險較大,一旦發生船舶油污事故,會給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帶來巨額賠償,僅僅依靠船舶投保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難以合理地進行賠償。為此,條例細化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制度,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接收海上運輸的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由有關行政機關和主要貨主組成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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