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河南省糧食局獲悉,在已經出臺的《河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中,對糧食違法行為如何處罰一一進行了細化。
不按標準收糧食超500噸取消資格
《標準》中,將糧食違法違規行為分為四檔:輕微違法行為、 一般違法行為、 嚴重違法行為和特別嚴重違法行為。依照違法違規的程度不同,給予的處罰也各不相同。按照規定,不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糧食的,除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外,還可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標準》中將這一規定細化為:不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糧食數量100噸以下的為“輕微”違法行為,除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外,還將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糧食數量超過500噸以上屬于“特別嚴重”檔次,在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同時,還將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拖欠三個月糧款可罰20萬
以前,給糧農打白條的現象很普遍,嚴重傷害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雖然國家三令五申,可拖款、欠款現象仍屢禁不止。現在,一旦發現有“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行為,就要按照《標準》中所列的四種情形按“檔”進行處罰。
其中,經查實欠付1個月以下的為輕微違法行為,將給予警告;經查實欠付3個月以上的為“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將給予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并處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陳糧出倉不鑒定可處5倍罰款
按照規定,陳糧出庫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標準》將其細化為: 出庫數量在100噸以下的為“輕微”違法行為,將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的罰款;出庫數量在500噸以上的為“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將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還可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違規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可罰20萬
按照規定,接受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標準》中將這一規定細化為:接受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購銷數量100噸以下的,為“輕微”違法行為,將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購銷數量500噸以上的為“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將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處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河南法制報)(首席記者 李紅 實習生 王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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