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起,全國大部分地區將實施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改革,經過長時間的論證與博弈,最終在職權配置上以審級調整而非機構重組的方式,為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存廢問題定分止爭。
這項改革是中央政法委確定的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為什么要進行這項改革?改革有什么重大意義?改革的過程中又有哪些難點和重點問題?今天(31日),記者采訪了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和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
改革背景自偵案內部監督缺乏有效性
逮捕是我國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審查決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就需要慎之又慎。檢察機關自偵案件過去都是自行立案、自行偵查、自行逮捕、自行起訴,這種狀況和我們偵、訴、審分離原則是相悖的。多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這樣的狀況一直給予批評,這次改革是中央政法機關回應批評而采取的有意義的舉措,學界非常贊賞并給予了充分肯定。
對于這項改革如何進行,學術理論界曾有不同的意見,過去有兩個方案:一是仍由檢察院負責但提高審理級別;二是交給法院由法院來審查。
宋英輝告訴記者,從我國現實來看,由法院審查的可能性小,因為這涉及到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法院在人員配置等各方面的條件也不具備,而且還會給本來業務就比較繁忙的法院帶來新的問題,所以在這次司法改革中還是采取了檢察院內部提高一級審查的方式,即縣市一級的審查逮捕普遍提高一級。
“國外審查批捕基本是法官來審查,而我國是由檢察機關來審查,公安偵查的案件由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有先后的監督和制約關系,但是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則是自行決定偵查、逮捕、起訴的,盡管檢察院內部有分工和制約,但畢竟是內部監督,缺乏有效性。”宋英輝說。
陳衛東告訴記者,這項改革主要是在多年來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缺乏有效監督的背景下提出的。不少檢察院是一個檢察長既管偵查又管逮捕,這樣內部制約就更弱了,有些重大的案子檢委會直接就決定逮捕,制約和監督就更少了。偵查和逮捕由同一個檢察長決定或同一個檢察委員會來討論決定,使偵查和偵查監督之間的關系就失去了平衡。
意義重大利于擺脫地方有關部門干預
有人提出,雖然上提了一級但審查權最終還是在檢察機關,仍然是檢察系統內部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宋英輝則認為“意義完全不同”。
“改革加強了對偵查批捕的監督,慎用逮捕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有利于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宋英輝說,逮捕決定由不同的檢察機關和在不同的領導下作出,能夠更好地發揮各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于發現和糾正錯誤,保障自偵案件的質量。
職務犯罪案件是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國家干部的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關系網可謂錯綜復雜。
“此項改革有利于擺脫職務犯罪案件的地方干預。”陳衛東態度鮮明地指出,若是自行偵查、自行決定逮捕,由于檢察院是按行政區劃建制的,對本轄區內的案件進行偵查逮捕時,難免會受到本地有關人員的干預,審查逮捕調整到上級檢察機關后,能更好地排除當地有關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干擾。
后續工作諸多難點亟需配套措施跟進
記者了解到,這項改革由最初的7月1日實施推遲到了9月1日。陳衛東告訴記者,改革推遲實施的首要原因是其與法律的銜接這一最大難點。
據介紹,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設計的程序,包括案件審查批捕的時限,原來都是按同級檢察機關審查批捕進行設計的,現在上提到上一級,沒有相應的法律調整是很難做到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查批捕最長期限是7天。”陳衛東說,過去,7天都緊張,現在要本級提出初步意見后再提交上級審查,沒有充足的時間進行審查,有可能不利于保證案件質量。
宋英輝舉例說:“西部偏遠地區報送材料比較困難,還有的城市和省院城市不在同一個地方,路途上需要花費大量時間,這樣審查批捕的時間就更短了。”
“因此,要從新的批捕路徑來設計新的批捕程序。”陳衛東說。
宋英輝則認為,現行的法律期限不可能突破,只能在技術和制度層面上進行相應完善,如使用內部網絡辦案軟件報送有關材料和證物照片等。
此外,此項改革給檢察機關的辦案期限、辦案保障、人員編制等也帶來了很大挑戰。
“改革后,市省級檢察院批捕案件量會增大,對人員素質要求更高、壓力也更大,人員配備需要一段時間。”宋英輝說。
“相應程序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陳衛東認為,要實現改革的初衷,就要完善相應的軟硬件設施和配套程序,否則就會變成下級檢察機關提意見,上級檢察機關僅履行個手續,這樣不但會使改革流于形式,而且會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本報記者 徐偉 張亮 本報見習記者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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