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一時的云南省晉寧縣看守所“躲貓貓”事件真相大白后,打死李蕎明的3名“牢頭獄霸”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送上法庭,等待判決。晉寧縣看守所監管民警李東明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民警蘇紹錄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也被提起公訴。8日上午,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嵩明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這兩名民警的職務犯罪案件。昆明市各政法部門、20多家新聞媒體及被告人親屬參加了旁聽。
庭審過程從上午10點一直延續到下午3點半,控辯雙方就被告人對李蕎明之死是否應承擔監管責任,他們對監室內存在的“牢頭獄霸”現象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失職行為,以及被告人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等展開了較為激烈的辯論。
“躲貓貓”事件
公訴人嵩明縣檢察院3名檢察官回顧了“躲貓貓”事件的過程:2009年1月29日至2009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蕎明因涉嫌盜伐林木犯罪被關押于監室期間,同監室在押人員張厚華、張濤(已另案起訴)等人對李蕎明實施多次體罰、虐待和毆打,導致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經法醫鑒定,李蕎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時間段、多次鈍性暴力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李東明在晉寧縣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并負責主管9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關于看守所民警監管職責的規定,未按要求認真對在押人員及監室進行安全檢查和值班巡視等管教活動,不按照“嚴禁使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的規定,不正確履行對在押人員直接管理和規范管理的職責,以致自己主管的9號監室內形成了以張厚華、張濤等人為首的“牢頭獄霸”勢力,暗中對該監室的管理事務進行操控,而未得到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致使張厚華、張濤等人用各種暴力、污辱、“玩游戲”等手段對新入所在押人員實施體罰、虐待和毆打。
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間,被告人蘇紹錄在晉寧縣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履行管教職責過程中,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紀律的20余名被監管人員進行罰跪,并使用膠底布鞋抽打臉頰和用警棍毆打身體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
公訴意見
公訴人認為:李東明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97條第1款之規定,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紹錄作為公安機關監管人員,違反規定對多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體罰虐待,情節嚴重。蘇紹錄作為監室的協管,與李東明同樣涉嫌玩忽職守,只是其虐待被監管人罪較重,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故根據刑法第248條第1款之規定,僅以虐待被監管人罪追究被告人蘇紹錄的刑事責任。
公訴人出示了看守所被看押人員的證詞,認為李東明將9號監室的管理權下放給了被看押人員張厚華,而張正是監室中的“老大”,他手下有幾名打手,形成了一個黑幫,稱霸一室。正是在他的指使下,幾名犯罪嫌疑人對李蕎明進行了持續不斷的毆打,最終導致其死亡。
公訴人還指出,李東明、蘇紹錄沒有履行安全檢查的職責,對監室內被押人員的動態沒有掌握;作為9號監室的主管、協管,交班時沒有明確接班人,也沒有在交班會交待:李蕎明系新進來的人員,應予以特別關注。
辯護意見
對公訴人的指控,李東明沒有直接為自己做無罪辯護,而是辯稱,自己對業務不熟悉;發生李蕎明被打致死案件期間,自己輪班休假,不在崗位;而且客觀上,監室內監控設備長期損壞,向上級反映也沒有解決,對監室存在的“牢頭獄霸”現象也沒有發現。
李東明的辯護人為其做了無罪辯護,認為:玩忽職守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即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其行為導致嚴重不良后果,或放任其發生的,但李東明主觀上沒有這種預見李蕎明死亡的能力,因為他作為剛入所的監管人員,上崗前沒有受過業務培訓,對有關法規、制度不甚了解,責任不在他的身上;李蕎明之死與他沒有直接關系,“牢頭獄霸”是直接責任人,當班的民警應負監管責任,而李東明正在休班;交班時出現空白是領導安排的,一向如此,是制度造成的;監管設施不正常,李東明向上級多次反映,他履行了職責。
蘇紹錄對公訴人的指控沒有做過多辯解,其辯護人對虐待被監管人員的實施、證據沒有表示異議,但認為其行為與李蕎明之死沒有任何關系。
公訴人與辯護人都認為,兩名被告人都有認真悔過、認錯的表現,尤其是蘇紹錄在被逮捕、看押期間,曾經阻止了同監室一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自殺行為,屬于立功表現,應該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庭沒有對本案作出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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