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有關負責人表示,把《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相關規定理解為“流動商販合法化”是誤讀。(7月29日《新京報》)筆者認為,“流動商販合法化”不是媒體對《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誤讀。
《條例》第9-11條都對流動商販進行了規定,但最明確的是第10條,即“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前款規定的區域發生變更的,應當提前告知個體工商戶,并另行指定經營區域。”據此,流動商販可以在指定的區域內從事商業經營。雖然《條例》規定的“有權指定經營區域”的行政主體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但是《條例》已經為流動經營合法化消除了主體資格方面的障礙。
當然,如果具有營業執照的流動商販在經營過程中違反了其他強制性法律,那么其流動經營也是違法的,也要面臨有權部門的行政處罰。因此,《條例》為“流動商販”釋放了“合法化”的“喘息空間”。
或許,這位負責人并沒有理解《條例》使“游商合法化”的深層次原因。長期以來,城管執法隊員與流動商販之間的“貓鼠追逐”廣為詬病。客觀來講,除了城管執法自身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城市管理理念、立法等方面的問題。
在城市管理理念上,我國的城市管理似乎掉進了“現代化的陷阱”。現代化的城市絕對不是消滅了簡單商品經濟的城市,城市生活缺少不了“流動商販”的潤滑,市場經濟也并不意味著只有在高樓里面的商品交易才是最符合城市標準的,馬路邊的商品交易很可能是最貼近廣大市民根本利益的。“打起鼓來,敲起鑼,推著小車來送貨……”,廣為傳唱的《新貨郎》似乎在告訴城市管理者,流動經營作為一種傳統的商業形式,在我國失業和半失業人口巨大、城鎮化速度日益加劇的今天,仍然有十分廣闊的存在空間。
因此,對待流動商販,必須像大禹治水一樣,變“堵”為“疏”,甚至要變“管”為“扶”,以服務型政府的姿態為人民服務。如果非要談談國外城市管理經驗的話,我們可以在美國城市的街頭看到賣飲料的流動車,這些飲料車已經成為城市的一道風景線。
在立法上,由于受到立法“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思想的影響,我國的立法工作普遍存在“立法回避”問題,這樣做的最終結果是所有的立法難題都交給了行政執法機關和法院,游動商販的管理問題也是如此。
可喜的是,引起爭議的《條例》卻恰恰是立法工作在“流動商販”管理問題上的一次思想解放。
□東方亮(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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