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從去年的“高唐網案”到今年的“王帥案”、“吳保全”案,再到剛剛發生的“山東曹縣帖案”……頻頻發生的網絡誹謗案,讓很多人認識到法律在適用性上的缺位。日前,本報記者趕赴山東省曹縣,見證了發帖人段磊獲釋及有關部門處理此事的全過程。采訪中,記者感受到了曹縣有關部門知錯就改、快速處理事件的良好工作作風。此外,本報記者還獨家采訪了案件的各方當事人,以求盡最大可能還原這起網絡帖案的真相。
鬧得沸沸揚揚的“山東曹縣帖案”,繼7月24日凌晨段磊獲釋后,又有了最新進展:25日下午,曹縣有關部門已對辦案機關的7名人員進行問責。
據悉,曹縣監察局對縣公安局案件審批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縣公安局作出決定,對案件審核人員和主辦人員分別給予警誡一次。縣檢察院作出決定,對偵查監督案件審核人員和公訴案件承辦人員暫停執行職務,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對公訴案件審核人員和偵查監督案件承辦人員責令檢查,通報批評。
今年2月初,山東匯銀置業有限公司員工段磊,以《寫給省委領導的一封舉報信》為題,在天涯社區、新浪博客和百度貼吧連發6篇帖子。帖子稱,山東省曹縣莊寨鎮鎮委書記郭峰大量貪污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親戚朋友強攬工程;長期包養情婦;其子郭某經營KTV并販毒吸毒賣淫嫖娼。
帖子發布十幾天后,獲知情況的郭峰向當地警方報案。2月25日,警方將發帖人段磊刑拘。4月4日,曹縣人民檢察院以帖子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為由,批準逮捕段磊,并于7月6日對段磊提起公訴。7月17日,曹縣人民法院以“涉及隱私”為由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此事經媒體披露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巨大的反響。
7月24日凌晨,“曹縣帖案”態勢突然發生“逆轉”———曹縣檢察院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不宜公訴為由撤回起訴,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處理;曹縣公安局則以不宜羈押為由撤銷了該案。因網上發帖涉嫌誹謗鎮黨委書記而被羈押149天的段磊因此獲釋。
發帖人段磊:
“給我扣的帽子是不是太大”
7月24日凌晨3點20分左右,在檢察院、法院、公安局連夜辦完釋放手續后,記者見到了從看守所出來的段磊。半夜時分在看守所被叫醒的他,看上去略顯疲憊。
段磊說,他今年28歲,在山東大學自學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后,在濟南一家單位上班,目前是山東匯銀置業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出事之前,他在這家單位工作還不到2年。
段磊說,當時自己是在叔叔段強(段磊本村的一個叔叔,山東匯銀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授意下發的帖子。他沒有想到,自己會因為發了幾個帖子而付出這么大的代價。
交談中,段磊的聲音特別低沉。對于記者關于帖子真實性的提問,他表示,剛被放出來,腦子很亂,這些事暫時不方便透露,并表示需要兩天時間調整一下。
當談到對此事件的看法時,段磊對記者說:“給我扣的帽子是不是太大?郭峰是鄉鎮領導,難道就因為一個領導的一點傳聞,導致失去許多招商項目?這個說法是否太夸張?真能‘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嗎?”
被舉報人郭峰:“我是這起事件最大的受害者”
在采訪段磊的前一天,記者在當地見到了莊寨鎮黨委書記郭峰。
郭峰說,2006年12月18日,他從縣勞動局局長的崗位調任到莊寨鎮任黨委書記。2007年初,鎮上提出建設林產品交易大市場的計劃。曹縣本地商人段強獲悉后,主動承接該投資項目,并將大市場定位為全國同類市場中規模較大、檔次較高的現代化專業市場。
在開發建設的過程中,開發商的資金出現了問題。郭峰認為段強有抽逃資金的嫌疑,就將情況向有關部門做了匯報。財政部門也因此停止了劃撥剩余的專項資金。郭峰說,段強與他的矛盾因此而起。
郭峰告訴記者,今年2月5日,有朋友告訴他,有人在網上發帖對他進行攻擊。他上網查看后“很氣憤,心里很煩”。
氣憤之余,郭峰找到了法院的人咨詢。“因為不知道誰是發帖人,在法院無法立案。”郭峰說,他只好向警方報案。
后來,公安機關立案進行了偵查,沒過幾天就說發帖人找到了,是段磊。
2月10日,當地警方作了《網上誹謗案遠程勘驗筆錄》,先后6次以“曹縣、郭峰、博客”等關鍵詞進行搜索,其中3個帖子未標注瀏覽量,另外3個的瀏覽量累計為79次。2月25日,警方將段磊刑拘。隨后,批捕、公訴、開庭審理等程序按部就班地進行。
郭峰稱,這幾個月里,除了正常的工作,還要面對質疑、接受調查、回擊流言……他感到壓力巨大、身心疲憊,自己的生活受到了嚴重的影響。“我是這起事件最大的受害者。”郭峰抱怨道。
辦案機關:
理解偏差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記者了解到,7月23日晚,曹縣公檢法負責人及相關部門組成了調查組,就此案件連夜分析研究。
深夜,記者得知,調查組認為,公檢法機關對該案適用法律在理解上有偏差,段磊雖有網上攻擊別人的行為,并對郭峰本人和莊寨鎮造成了不良影響,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不宜公訴。公訴機關決定依法撤回起訴,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決定撤案,釋放段磊。
在曹縣人民法院給段磊的刑事裁定書上,記者看到以下文字:“本院受理后,山東省曹縣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撤回起訴。”
曹縣公安局撤銷案件決定書上也寫著:“我局辦理的誹謗案,因不宜羈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隨后,曹縣公安局批準曹縣看守所于7月24日將段磊釋放。
7月24日中午,曹縣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公檢法負責人和段磊的父親、伯父等人舉行了座談,段磊本人沒有到場。本報記者也參加了座談。會上,該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主要負責人向段磊及其家屬進行了公開賠禮道歉。公檢法相關負責人認為,在辦理段磊案的過程中,由于法律規定模糊,缺乏相關的司法解釋,再加上辦案人員的理解偏差,最終導致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當天下午,記者采訪到了公檢法有關負責人。
縣法院負責人稱,就此案來講,在立案庭確實出現了把關不嚴的現象。
縣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察長助理劉健說,法律只是提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但到什么程度算是“嚴重”,法律并沒有更多的解釋。辦案人員因此認為,段磊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
至于為什么后來又撤銷了此案,劉健解釋說,檢委會對案件當事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認識不一,造成理解不一,才作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
曹縣公安局政委李本卿說,就段磊發帖的內容看,主要是認定該誹謗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當時辦案警官認為構成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所以就進行了辦理。今天作出不宜羈押的決定,也是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中的“嚴重”程度,存在認識的不同。
法律界人士:
刑法相關規定亟需立法解釋
山東旭洲律師事務所律師舒向新認為,“曹縣帖案”仍然存在許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權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個問題是,可以提起公訴的誹謗罪應該達到一個什么樣的程度?
舒向新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誹謗罪,是屬于告訴的才處理的案件范疇,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是指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情形,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舒向新認為,段磊的誹謗根本沒有達到“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嚴重程度。段磊僅僅是在行使一個公民最基本的檢舉權,揭發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之處,期待的是能夠引起有關機關領導的重視。
也有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當務之急應完善相關的配套法規,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進行立法解釋,明確量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達到何種程度才能適用法律處置,明確誹謗罪和誹謗行為的區別。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正確適用。(本報記者 余東明《法人》記者 姜東良 本報實習生 張秀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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