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管理,促進我國復制業健康發展,新聞出版總署近日出臺了《復制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用于光盤、磁帶、磁盤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存儲介質形態的復制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國家對復制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復制經營活動。設立復制單位須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核發復制經營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進行生產。設立外商投資復制單位,除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外,還須報商務部審批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辦法明確,復制單位必須嚴格按所批準的經營范圍進行復制經營,不得超范圍復制經營。國家對復制經營活動實行復制委托書制度。復制單位對委托加工的產品除樣品外必須全部交付委托單位,不得擅自加制,不得將委托單位提供的母盤、母帶、樣品等以任何方式轉讓或出售、復制給任何單位和個人。(朱磊)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