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30歲成為國企老總,曾被評為合肥市“杰出青年”,卻在6年間淪為受賄1000余萬的“巨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安徽省合肥市城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汪強的“變形記”,值得社會反思。
原本,年輕有為的汪強懷有宏圖大志,但一次受賄的甜頭,讓他“胃口大開”。此后,利益熏心像一匹脫了韁的野馬,在他心里變得一發不可收拾。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合肥市城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汪強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汪強,這個曾紅遍合肥的青年才俊變成了今天的階下囚。
“我作為國有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一把手,把城市建設的重要職責拋在了腦后,致力于對金錢的追逐,甚至于不惜犧牲國家、集體的利益來滿足一己私利,我對不起黨對我的培養,對不起我的父母,更對不起我的孩子。”聆聽了法院的判決,汪強泣不成聲地說。
為何從前途無量走到了無期徒刑?汪強對自己的反思是,“在既有機會為集體謀利益又可以為自己牟取私利的同時,不自覺地把利益的天平傾向了自己這一邊”
雖說,頭上罩滿美麗光環卻在“一夜之間”變成罪犯的事并不鮮見,但汪強的淪落還是在合肥甚至更遠的地方產生了不小的震動。因為,在合肥人眼里,他年輕有才,聰明干練,堪稱“青年才俊”。
汪強的履歷也證實了這一點。
汪強,1967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定遠縣。1988年,剛滿21歲的他從上海輕工學校畢業,被分配到合肥家用電器廠當技術員。與許多初出茅廬的學生一樣,汪強憑借著自己的努力和智慧,想闖出一番天地。
僅過3年,年紀輕輕的他就已升為合肥市蜀山經濟開發區拆遷科副科長。
此后他的仕途可謂是暢通無阻。
1997年6月,合肥市政府機構改革,成立合肥市城建開發事務處,同年還成立了合肥市城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三十而立”的汪強被委以重任,坐上了合肥市城建事務處主任、合肥市城建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位子。
在汪強任職期間,公司的經濟效益得到了顯著的提高。企業累計上繳國家各種稅費6000多萬元,國有凈資產從設立時的幾乎為零增至2000多萬元。因為工作業績突出,汪強多次被評為先進工作者,2002年被評為“合肥市十大杰出青年”。
那時的汪強仍懷有宏圖大志,但他的人生“高峰”到此畫上了一個句號———此后不久,這位曾經的“合肥市十大杰出青年”,開始在私欲的誘惑下一步步走向貪污受賄的“無底洞”。
“在做好工作的同時,放松了對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的改造。在既有機會有條件為集體謀利益,又可以為自己牟取私利的同時,不自覺地把利益的天平傾向了自己這一邊。”汪強在懺悔自己的行為時說。
在一次初嘗“甜頭”后汪強“胃口大開”;因為“能辦事”,“有問題找汪強”成為了當地房地產業內人士的“萬靈丹”
和其他貪官一樣,汪強也經歷了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腐敗過程。
2003年,安徽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汪強。通過緊密接觸,李某成功從汪強手上接過了某濱水城項目,打著合作開發的幌子,實為項目轉讓協議。但由于規劃部門所批準的容積率太小,李某又將“求助”的目光投向汪強,并承諾事成之后給他150萬港元的“辛苦費”。
經過汪強多次的“協調”,該項目的容積率從之前的一點幾增加到二點幾,使得建設面積增加約8萬平方米,給李某公司帶來直接利潤近千萬元。
150萬元的港幣如約而至———汪強嘗到了甜頭,頓時胃口大開。
此后,利益熏心就像一匹脫了韁的野馬,在汪強心里變得一發不可收拾。
經過一番琢磨,汪強在“解除項目協議”上動起了“歪腦筋”。
2003年6月,城建公司解除與合肥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某項宗地的協議。城建公司除返還該物業公司350萬元投資款外,另補償該公司300萬元。為表示感謝,該物業公司總經理姚某送給汪強現金95萬元。
2004年1月,城建公司和安徽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開發解約。城建公司除返還該房地產開發公司400萬元本金外,另付給該公司補償金500萬元。暗地里,開發商為表“感謝”,送給汪強150萬元“重禮”。
很快,“有問題找汪強”成為了當地業內人士的“萬靈丹”。2004年3月初,安徽某置業有限公司老總解某有塊閑置土地,無力向土地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和契稅,他當即聯系了汪強。通過汪強的“努力”,最終城建公司以每畝80萬元的價格買下了解某手中的90畝土地,還另外支付解某人民幣1000萬元,幫助解某繳納稅款。據計算,解某從中獲利3200余萬元。事件前后,汪強共收受解某送上的380萬元人民幣。
2004年12月,城建公司解除與合肥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合作開發協議。城建公司除返還該公司投資款500萬元外,另補償該公司1000萬元。為表示感謝,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于2004年至2007年春節期間,分4次送給汪強現金16萬元。
2005年8月,城建公司解除與合肥某電力安裝工程公司簽訂的共同開發某項宗地的協議,城建公司除把該電力安裝公司投入的150萬元本金全部返還外,又給該公司150萬元補償。為表示感謝,該公司法人代表莫某送給汪強現金30萬元。
據辦案機關統計,汪強共收受賄賂人民幣898.01萬元、港幣154萬元,成為了名副其實的“千萬巨貪”。一筆筆觸目驚心的權錢交易,“充實”了汪強的“金庫”,卻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縮水,給企業、國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中,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11起受賄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定。
對于為何判處汪強無期徒刑,合肥市中院審判法官解釋說,汪強如實供述罪行,應從輕處罰。鑒于汪強檢舉合肥市另兩名干部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最終,一審判處汪強無期徒刑。(李光明 范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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