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造成約20萬市民斷水的江蘇鹽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后續處理工作又有新進展,責任人之一、時任鹽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二大隊大隊長的崔建國,日前被阜寧縣檢察院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提起公訴。
經檢方偵查,2002年5月,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在鹽城市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上設計年產500噸氯代醚酮項目,后于2004年4月以實際年產50噸氯代醚酮申請環境保護驗收。根據鹽城市環保部門的驗收要求,標新公司氯代醚酮項目所產生的酸性廢水、鉀鹽水、真空水經中和、活性炭吸附處理后回用,生產母液外售,無廢水外排。標新公司投產后,公司負責人胡文標(另案處理)為節約環保成本,除將部分鉀鹽水外賣外,其余酸性廢水、鉀鹽水、真空水、生產母液均未經處理,直接通過下水管道或明溝排放到公司旁邊的五支河和新西河內,并于2006年4月擅自在廠內新建生產廠房。
被告人崔建國對標新公司環境保護負有監察職責,但于2006年至2008年先后6次收受標新公司7800元錢物后,即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對標新公司長期違反環保驗收要求,私自擴建污染項目、直接外排化工廢水等問題監督查處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標新公司向廠區外河流中排出的化工廢水流向鹽城市飲用水源蟒蛇河,使鹽城市城西水廠、越河水廠水源遭受嚴重污染,所生產的自來水中酚類物質嚴重超標,繼而導致發生2月20日的特大水污染事故,近20萬鹽城市居民生活飲用水和部分企事業單位供水被迫中斷60多個小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00余萬元,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經由江蘇省檢察院督辦、鹽城市檢察院交辦,2009年3月14日,阜寧縣檢察院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將被告人崔建國刑事拘留,并于3月27日批準逮捕。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王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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