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半年多的調查和審理,定邊縣“12·2”特大煤氣中毒案接近尾聲。6月12日,定邊縣法院在案發地堆子梁鎮以玩忽職守罪判處4名被告3至5年有期徒刑。
事故起因:安全檢查制度不完善
經法院審理查明,定邊縣堆子梁鎮中學去年11月初開始供暖以來,校領導和教師的宿舍內都采用統一集中供暖的方式,唯獨住校的學生宿舍還采用傳統的鐵爐子燒煤供暖,這就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12月2日早晨7時許,校方發現四年級23號宿舍的12名女生全部一氧化碳中毒,經送醫院搶救,其中一人脫險, 11名學生死亡。調查中發現該校對學生宿舍的冬季取暖安全檢查制度不完善,存在重大漏洞。
經對現場的勘查表明,因學生誤將燃煤近距離地堆放在火爐子旁,導致未充分燃燒的煤塊引燃室內無序堆放的其他煤塊以至于慘案的發生。
法院認為:4被告人未認真履行職責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趙秉宏身為校長在日常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學校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隱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副校長韓會龍以及后勤管理員周萬奇和班主任宋曉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管理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由于上述4名被告人未能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11名小學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特別嚴重的后果發生,其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共財產、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均構成玩忽職守罪,應當以玩忽職守罪予以處罰。故判處班主任宋曉燕有期徒刑5年;后勤管理員周萬奇有期徒刑4年;副校長韓會龍有期徒刑3年;校長趙秉宏有期徒刑3年。
被告辯解:自己最多受到行政處罰
據悉,此案發生后,定邊縣委、縣政府迅速成立特大煤氣中毒事件善后處理工作小組,給遇難的11名學生家屬每戶28萬元補償,及生還的1名女學生的醫療費1萬元。此案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的11名受害學生家長,請求由4名被告人賠償每位原告人精神撫慰金20萬元,共計220萬元的訴訟,法院予以駁回。據悉,定邊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4名被告人雖然對檢察機關和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4名被告人都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他們的行為最多受到行政處罰。 (楊永存 許森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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