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紀委、湖北省監察廳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明令禁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規參加營業性娛樂活動。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不力,致使黨員干部生活作風方面出現嚴重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領導責任。(6月8日《人民日報》)
事實上,對禁止黨員干部違規參加營業性娛樂活動的問題。從中央到地方都三令五申。但是從現實來看,當地相關禁令的執行效果并不樂觀。“四不準一嚴禁”的規定,本是對一名機關干部的底線要求,《公務員法》等法規對此也有規定,但干部們違反了,紀檢部門也只能無可奈何地重申、強調禁令,最高處罰也就是由個人支付娛樂費用,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其實際執行效果,自然讓人懷疑。如果沒有嚴格的問責機制跟進,等風頭一過,嚴禁“違規娛樂”恐怕又是一條“言禁”禁令。
如此看來,“違規娛樂”禁令倒像一條“逗你玩”的娛樂化禁令。事實上,防止干部違規娛樂的關鍵不在下發禁令,而在于發動全體群眾參與監督,發動輿論力量參與監督。制度的威力、千萬雙群眾的眼睛畢竟比紀檢干部的幾雙眼睛要亮得多。既然現有法律制度已為群眾提供了舉報、信訪、投訴媒體等多種干部監督渠道。紀檢部門為何棄之不用,搞個什么“違規娛樂”禁令呢?
而且,我認為,某些干部之所以敢于“違規娛樂”,甚至不惜娛樂至死。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相關法規制度落實不力,問責機制形同虛設,公務員退出機制不健全,干部違規娛樂成本太低。二是單純“向上負責”的行政工作模式尚未改變。如果嚴禁干部違規娛樂從“禁欲”走向“限權”,給權力戴上法律緊箍咒。如果普通群眾、服務對象對干部擁有監督權、評價權,且評價意見影響到干部政績考核,“違規娛樂”、“娛樂至死”的公仆們也會有所收斂。(湖北胡藝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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