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下午,廣州私家車車主林女士停車等紅燈時被搶包,恰好一執勤交警騎摩托車經過,女事主上前請其幫忙追賊,追了一段路后追丟。當失主再次發現搶包賊請求該交警繼續追趕時,交警不僅拒絕而且聲稱:“我是交警,如果他(搶包賊)有刀我怎么辦?!”甚至將警用摩托“塞”給女事主,“要追(搶包賊),你自己(騎摩托)去追!”就這樣,搶包賊在交警眼皮底下逃之夭夭。(6月6日《信息時報》)
“交警不抓賊”,讓人感到的不僅僅是巨大的震驚,還有無比的氣憤。在筆者看來,這一事件暴露出一些比較深層次的問題,即部分專門警察思想認識中存在嚴重偏差,把專業分工過分極端化,從而淡忘了警察的本質角色和基本職責。
隨著社會事務的日益復雜,催生了越來越多的專業管理隊伍,警察也不例外,為適應不同管理領域的特殊要求,各種專業警種相繼出現,種類繁多,以至于非專業人士很難區分清楚。不可否認,面對專業性強的警務,專門的警察具有明顯優勢,原則上應交由相關的專業警察去處理,這符合社會分工的趨勢,也符合效率原則的要求。但當警察在街面或其他公共場所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時,能不能因為自己不是治安警察和刑警而屬于其他警種,對違法犯罪行為就視而不見、充耳不聞而不予處置呢?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且不說任何人都有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權利,也有見義勇為的道德義務,作為警察這就不僅僅是一般的法律權利和道德義務,更是其法定職責。因為,無論他屬于哪一警種,都有一個共同的名字,那就是 “人民警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特別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包括交警),法律賦予其許多履職特權。履行這些法定職責,特別是在緊急的情況下,是不分你是交警他是刑警的。因為當你身著警察制服、頭戴警徽時,你就不僅僅是你自己,而是國家執法權力的代表,是公正和正義的化身,是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者,你沒有權利向后退縮。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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