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關停轄區內的兩家污染企業——揚州農藥集團的優士化學、瑞祥化工,江蘇省儀征市環保局黨組書記侯宜中向上級舉報,奔走呼吁4年多,報送調研材料累計數十萬字。至今,侯宜中已不再擔任黨組書記,仍堅持舉報。(6月7日《新京報》)
手掌環保權力、身負保護職責的環保局領導,面對轄區內的污染企業,居然選擇了舉報,甚至舉報4 年無果,這聽起來像是“笑談”,然而,卻是真實發生的現實。這無疑生動地說明了地方環保執法的困境!
看看這兩家污染企業有多“牛”吧!僅2007 年至2008年間,優士化學就因直排有毒有害污水導致水體嚴重污染等原因被多次罰款,瑞祥化工也多次受罰。可是,罰款歸罰款,對污染環境的問題卻拒不整改,直接把環保部門的整改通知當成耳邊風。此外,2003年瑞祥化工未經任何審批手續就上馬致畸、致癌、致突變的苯胺、環氧氯丙烷等項目,甚至在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制止下,仍建成投產。
確實,在當前一些地方經濟的發展中,環保成了次于 GDP 的次要問題。基層環保部門像地方養的貓,貓能不能捉耗子、捉幾只是由地方說了算。而一些地方出于投資環境、發展經濟等考慮,對違法污染企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企業環保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不準職能部門進行查處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官員以損失環境作為地方經濟發展的代價,只是把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掛在口上,而沒有落實到實際工作中。這是當前基層環保工作所遇到最嚴重的困境之一。
與此同時,基層環保部門面對企業的污染行為,也缺乏必要的執法手段。我國現行《環保法》規定,企業違法排污,環保部門最多罰款是10 萬元,并且,每月只能罰款1 次,這樣一來,即便每月都罰,一年也不過120萬元。這也是導致優士化學、瑞祥化工多次被罰款,卻仍然拒不整改的重要原因。而在國外,對重大環境染污事故的處罰,動轍就是上億美元的罰款。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當前我國環境治理的另一種困境——違法成本過低,基層環保部門執法手段不足。
顯然,只有切實解決基層環保部門的執法獨立性和手段不足問題,類似“環保局書記舉報污染企業4 年未果”的事件才不會再發生,而這有賴于環保部門在組織體制和環保法律方面作出必要的突破。 (陳英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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