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第44次會議研究通過了《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這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積極穩妥地做好執行工作,更好地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大局服務具有重要意義。針對這個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進行了解讀。
一、《若干意見》的起草背景
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的經濟沖擊較大,而且金融危機的影響已經逐漸反映到司法領域,對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對執行工作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執行案件總體數量增加。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一些企業資金鏈斷裂,出口訂單減少,出現生產經營困難,各類民商事糾紛明顯增多,執行案件數量也相應增加。二是執行案件類型的構成發生了一些變化。表現在:涉及重大項目與地方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執行案件增加。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一些重大建設項目推遲或下馬,相關的執行案件增加;涉及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增加。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由于出口訂單急劇減少而倒閉或停產,一批農民工失業返鄉,其中相當一部分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從而產生了較多的勞資爭議案件;征地糾紛、勞資糾紛等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執行案件增加;三角債、多角債糾紛執行案件增多。三是債務人履行義務能力下降。很多債務人身價縮水,可供執行的財產大幅減少。由于被執行人償債能力的下降,以往罰款、拘留等行之有效的強制措施,在實踐中的效果明顯下降。四是執行和解難度增大。由于企業經營困難加大,融資難度加大,因此由被執行人通過償還部分債務達成執行和解的難度加大。債權人在媒體不斷宣傳國際金融危機的氛圍下,對債務人分期償還債務的信心不足,也增加了法院通過調解化解雙方矛盾的難度。五是財產拍賣處置難度增大。由于市場的購買力下降,對執行財產的變現處分產生影響,法院拍賣財產不再像以往那么順利,流拍增多,特別是房地產,經常要多輪降價,除了變現難,變現的價值也偏低。而對生產設備和股權等財產拍賣時,經常無人問津,財產變現困難,影響到了執行案件的進度和效率。六是政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執行難度進一步加大。由于地方財政資金緊張,此類案件執行更難。
因此,這次國際金融危機既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和挑戰,也是對人民法院執行能力的綜合考驗。人民法院必須回應企業在當前形勢下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與新期待,積極探索人民法院如何按照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部署要求,就有必要對執行政策進行調整。為了使《若干意見》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最高法院院領導專程赴福建等地開展調研,組織召開部分企業家代表座談會,認真聽取來自央企、民企、臺企等企業家代表和全國人大代表有關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企業對人民法院特別是執行工作的司法需求及對執行工作如何應對金融危機的意見和建議。并召開部分高級法院執行局長參加的座談會,就執行工作如何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大局服務,調整司法政策,采取具體措施等問題廣泛聽取意見。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2009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進行了研究并原則通過。
二、《若干意見》的主要內容
《若干意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當前執行工作應當堅持的指導思想。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不斷適應“三保”對執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斷解決“三保”面臨的新問題,將落實“三保”的方針作為執行工作的重要目標,將有利于實現“三保”的目標作為評價執行工作的重要標準。同時提出了應當堅持的四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依法執行與貫徹國家宏觀政策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內正確適用法律,又要在國家宏觀政策出現新變化,對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時,將國家宏觀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到執行工作中,以順應社會和國家對司法的總體需求。二是堅持區別對待原則。區別被執行人是故意消極執行、規避執行和抗拒執行還是因經濟形勢影響造成臨時無力履行債務的情況;區別債務是因歷史原因造成還是正常市場交易下造成的情況。三是堅持和諧執行原則。既要加大執行力度,切實提高執行效率,盡快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又要講究執行藝術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四是堅持統籌兼顧原則。既要依法、充分、及時地保護和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關系,兼顧對被執行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
二是圍繞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三個方面提出了明確具體的工作要求。在服務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方面,要求各級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對于因資金暫時短缺但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被執行人企業,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多做執行和解工作,爭取申請執行人同意延緩被執行企業的履行期限,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等等。在服務社會民生持續改善方面,要求各地高度關注中央和地方有關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地處理好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舊區改造、市政動遷、違章拆除等涉及民生改善和社會發展的執行案件。等等。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提出建立完善五項工作機制。即建立重點案件排查機制、異地執行預案機制、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匯報溝通協調機制、執行和解機制。
三是強調上級法院要發揮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的職能作用,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監督指導。包括:建立業務指導制度。對執結的涉及社會穩定的有影響的案件,要通過建立業務交流平臺、召開業務交流會、發布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加強業務指導。建立系列案件執行統一協調機制。對于眾多債權人集中向同一債務企業啟動的系列執行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之間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部門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在上級法院的統一協調下執行。建立專項案件報告制度。下級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對因金融危機引發的各類涉外、涉港澳臺及其他敏感性、重大案件,要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上級法院必要時對相關案件提級執行或集中指定執行。
四是強調各地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做好法律服務,通過召開企業及相關部門座談會、走訪企業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轄區企業經營狀況的調研,與基層社區管理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形成共同應對經濟危機的聯動機制。加強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研究。對因金融危機引發的各類執行問題,深入開展前瞻性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提出相應的對策。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及時收集執行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及與金融危機密切相關的新類型、疑難及敏感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應對措施和建議,幫助有關部門和企業堵塞管理漏洞。
三、貫徹《若干意見》應當把握的幾點要求
各級法院在貫徹落實《若干意見》過程中,應當結合各自實際,注重把握以下幾點:
一、注重從實際出發。這次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面廣,影響時間長,對我國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同時應當看到,這次金融危機對我國不同地區的影響是不同的,即便是同一地區,對該地區出口型、勞動密集型等不同類型企業,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金融機構、民營企業等不同性質的企業的影響也是不同的。這就要求各級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每個案件的實際出發,根據不同特點制定針對性強的執行方案。
二、注重執行措施的靈活應用。查封、扣押、凍結、拍賣和變賣等執行措施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是案件得以順利執行的強有力后盾,但是在當前形勢下,應當靈活使用。比如,對于被執行企業正在使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產設施,慎用扣押、拍賣和變賣等執行措施;確需查封相關生產設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應當允許被執行人使用,并加強對查封資產的監管;對于已經控制的被執行企業資產,要選擇適當的處置時機和處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實現執行財產的價值。
三、注重執行和解。應當把執行和解貫穿于執行案件的整個過程,通過多做雙方當事人的執行和解與協調工作,既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妥善關照、處理好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提高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從而既能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實現債權的執行訴求,又保障被執行人正常經營發展或者正常生活。要盡量爭取申請執行人同意延緩被執行企業的履行期限,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對于被執行企業正在使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產設施,要及時組織當事人協商,爭取使申請執行人同意通過生產設施抵押方式給被執行人企業以緩沖時間。
四、注重溝通民意。按照回應性司法的要求,執行工作要積極回應企業在當前形勢下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與新期待,各級法院在具體工作中必須高度重視民意溝通工作,通過召開座談會、進企業調研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了解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企業對執行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轉化為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提高執行工作水平。
五、注重與有關部門協調。應對這次國際金融危機,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實踐中央“三保”工作大局,單靠人民法院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爭取、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努力,尤其對于被執行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其資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導致其破產或影響社會穩定的,可以主動與該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通盤考慮,幫助企業解決債務問題,防止影響企業的平穩和長遠發展,真正使企業化危為機。
六、注重機制建設,積累工作經驗。這次國際金融危機既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和挑戰,也是對人民法院執行能力的綜合考驗,更為今后應對此類事件提供了難得的機遇。比如建立重點案件排查機制,通過定期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進行排查,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做到及時掌握,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報告,及時與政府溝通情況,爭取重視和支持,尋求有效的解決措施。再如建立匯報溝通協調機制,對于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報告,及時與政府溝通情況,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對案件執行中需要相關部門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動利用執行聯動機制或執行聯席會議制度,進行溝通協調,努力為案件執行創造有利條件。等等。這些在實踐中都可以轉化為常態的工作機制。(作者: 羅書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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