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現為“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1996年至2007年間違規挪用資金、私設“小金庫”,致使國有資產損失近2000萬元。近日,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對這一重大違規案件進行了通報。
通報中稱,經審計署審計,原海南省房改辦存在住房資金面臨損失及公款私存私放問題。1996年,原海南省房改辦使用單位住房資金1004.8萬元購買面值1000萬元的計賬式國債,為獲取票面外高息收益,將國債出借給海南省信托投資公司。2003年所購國債到期,但由于該公司經營不善已停業整頓,無力支付。截至2007年底審計結束時,國債本金、票面利息收入、應計未計利息共計1603.38萬元已面臨損失。
1997年3月至2002年2月,原海南省房改辦將上述國債取得的票面外利息收入108.13萬元存放于海南省信托投資公司開設的賬戶中,其余包括收取的評估費、承辦銀行贊助款、雜項收入等共165萬元以現金方式存放于原海南省房改辦。上述各項收入共計273.13萬元未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已構成“小金庫”,且同樣面臨資金損失。
對于這起案件發生的原因,通報稱,一是原海南省房改辦未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住房資金;二是有關工作人員法紀觀念淡薄,且有關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三是原海南省房改辦為謀取本單位利益損害集體利益。
鑒于原海南省房改辦事后對所購國債采取了相應補救措施,其所設立的“小金庫”也于2002年2月停止運作,海南省政府同意給予原海南省房改辦通報批評。
為杜絕這類案件再次發生,海南省要求各住房公積金、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嚴格規范管理行為,對購買的國債進行全面檢查,按國家有關規定開設國債賬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與金融機構簽訂委托理財協議,更不得進行國債之外的投資;委托金融機構購買國債的,應當與金融機構逐筆簽訂委托協議;凡出現因國債買賣合同發生糾紛、金融機構占用資金逾期不還、金融機構違規挪用債券等情況的,應盡快追究有關金融機構的責任,必要時應立即對資產進行訴訟保全;一旦出現“小金庫”問題,將對有關單位、有關領導和主要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記者鄧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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