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電子商務交易的迅速增加,買者和賣者的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其中,虛構拍品、以次充好、惡意抬價……網上拍賣欺詐行為在網上投訴中居高不下。
但記者調查發現,對于網絡拍賣這個新生事物,至今竟沒有相關法規對其規制,甚至,“網絡拍賣到底是不是拍賣?”學術界、坊間還在為此爭論不休。
網絡拍賣遍地開花
記者調查中發現,網上拍賣,多為買賣雙方通過網站提供的交易平臺和中介,由賣方提供商品,買方只需在網上進行競價,在指定時限內以價高者競買成功的方式成交。
據相關數據顯示,2004年中國的網絡拍賣用戶約為1200萬,而在2007年,中國網上拍賣注冊用戶已突破3000萬。目前,數字還在攀升之中。
從1999年6月份開始,國內相繼出現了一系列網絡拍賣站點,其代表網站有:網獵、雅寶、易趣、淘寶、ebay(網易)、阿里巴巴、騰訊拍拍網等,大大小小已有上百個。拍品類別從日常生活用品到服裝、電器、交通工具、保健品等不一而同。“一元起拍”的標語更是常見于各網頁。
網絡拍賣投訴猛增
2007年10月,胡先生從上海的一家網站競拍購得一索尼筆記本電腦,收到包裹卻赫然發現里邊裝的是兩袋洗衣粉。
2006年7月,河北的許先生以40004元的價格從阿里巴巴網站競拍購買了四輛房車,阿里巴巴網站在以郵件方式給許先生發布了確認信后,沒想到,賣方卻反悔了,理由是誤將房車的當前價10.8萬元/臺發布為10.8元/臺。
借央視春晚炒熱的“白云飄飄”域名在拍賣到第三天時,惡意競拍者竟拍到了1000多萬元的高價,淘寶網雖盡力刪除該不良競價,但還是耽誤了兩天的時間,讓真正想購買的人干著急參與不進來。
……
“惡意競拍和網絡欺詐是兩大元兇。”記者從消協了解到,類似投訴時常發生,網上購物尤其是網上拍賣的投訴猛增,已經成為投訴熱點之一。目前,網絡拍賣中存在的違約、欺詐現象比較嚴重,主要表現為賣方或虛構拍品、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參與競買抬價,買方或故意搗亂惡意抬價、或不履行交割手續等,擾亂了網絡拍賣交易的正常秩序,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欺詐者鉆網絡漏洞
據一些被騙的網民反映,在網上拍賣中賣家經常制造騙局:一是不發貨詐騙,有的買家付款后賣家不發貨;二是資料欺騙,拍賣者提供的拍賣品資料跟實際的拍賣品資料不符合;三是隱藏附加費用,例如要求很高的郵寄費用等。
記者曾就此問題詢問過國內某知名拍賣網站,該企業客服部門的一位女士告訴記者:“我們只為交易雙方提供平臺,并不對其中買家賣家的資料、產品質量進行真偽鑒定,如果發生詐騙,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連續兩次被投訴的商家將被取消注冊資格。”但據記者了解,商家被取消資格之后仍可以通過虛假材料重新注冊返回。
為了驗證這家網站管理的松懈,記者上網分別以假的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年齡注冊了該公司的會員,結果竟然全部通過。
“除了網站原本的監管漏洞外,網民的心理因素也是導致交易漏洞的主要原因。”青島大學一位專家認為,拍賣機制是人人參與,只要注冊會員即可出價,并不需要什么保證金等約束。網民惡意競拍,一方面出于無聊,將拍賣認為是一種娛樂,一方面是競爭對手故意搗亂,影響拍賣結果。就拿“白云飄飄.com”拍賣為例,面對惡意競拍,淘寶也束手無策,只能刪除掉惡意的競拍價格,但這種解決辦法并不能保證日后不會出現惡意競價行為。
對于網絡欺詐,也有多方面問題體現出來。比如某產品本來價值8000元,起拍價是100元,最終拍得價格是3000元,離拍賣者理想的8000元相差甚遠,拍主則拒不發貨。
網絡拍賣是否拍賣
一種觀點認為,網絡拍賣屬于拍賣。按照國際慣例,一切運用競價方式進行的商業交易活動都屬于拍賣。
但認為網絡拍賣不屬于拍賣的專家大有人在。
“嚴格意義上說,網絡拍賣不屬于拍賣。”山東科技大學的專家認為,在傳統拍賣中,一個完整的拍賣合同應該由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服務合同和買賣合同三部分組成。與一般意義上的拍賣行相比,網上拍賣既沒有對買賣雙方的身份核實,也不需要正常拍賣企業的“注冊1000萬元以上的資質”限定,更不會對商品的真偽做鑒定,這不可避免地使得買賣雙方間的相互欺騙現象增加。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專家劉雙舟也認為,拍賣法雖然將拍賣定義為“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但拍賣法同時又將其使用范圍限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如果沒有特別的說明,拍賣就應當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講,由非拍賣企業開展的“網絡拍賣”當然不是“拍賣”,其行為不應當適用拍賣法來規范,同時其交易結果也得不到拍賣法承認和保護。
治理網絡拍賣力薄
中國人民大學的張蓬認為,網絡公司在網絡拍賣中所扮演的角色是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而不是傳統拍賣中的拍賣人,這就決定了其在網絡拍賣過程中的特殊性:網絡拍賣的買賣雙方雖然不依賴于網絡公司的主持或介入完成交易,但其交易過程卻是借助網絡公司提供的預先設置好的拍賣交易程序進行的。根據我國《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的相關規定:“網絡交易平臺如果只作為網絡交易的信息傳遞渠道,責任承擔以相應應盡義務范圍為限。”因此,對于網絡公司作為網絡拍賣交易平臺提供商在拍賣過程中承擔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以網絡公司的主觀過錯作為確定其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目前,我國對包括網上拍賣在內的各類電子商務還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網上拍賣糾紛日益增多,法律盲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是非難斷。
有律師指出,我國的拍賣法不能完全適用于網上拍賣。據悉,買賣雙方借助互聯網這個平臺進行交易,買家無法真正全面地接觸了解商品,大都只能參考賣家公布的信息,這如同隔山買牛,商品信息的真實性無法得到保障。有些交易雙方是在網上匿名、跨地域操作,一旦出現糾紛,解決起來很困難。
一個不愿透露姓名的網站負責人告訴記者,現在很多網站都是通過簡單的注冊就可以開店。在注冊過程中用戶使用的資料真假都無法驗證。只是在商品進行上線之前通過一個檢索程序,但這種程序有很大的局限性。也有網站加了人工檢查,但這也不是長久之計,人工檢查在數以萬計的商品面前顯得那么的微不足道。
除了檢索程序,網站還建立了一系列的信用機制。通過用戶在網上進行交易的成功記錄來提高信用度。這個信用指數是對用戶信用的重要衡量標準。但對這個信用機制,一位網名為梅嶺居士的南昌網友告訴記者,有很多用戶可以通過虛假購買、交換信用的方式,在短時間內就可以積累很高的信用指數,然后再在網上和別人交易,這樣就可以消除別人的懷疑。由此可見,這種信用機制的安全指數也是極為有限的,是以大家自覺為基礎的。 (張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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