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能否執行法規標準,食品安全監管能否堅持法規標準,出現了安全事故能否依法追責,都是必須下力氣嚴守的關口
自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統一食品國家安全標準,取消食品“免檢”制度,權益受損害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等,法律均做出了明確規定。
在發生了三鹿奶粉事件及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無疑被公眾賦予了極高的期待。人們期待它能夠化解食品生產和消費領域的一些痼疾,為消費者健康帶來安全保障,同時也期盼這一法律能切實阻斷時有發生的國際食品安全糾紛,為我國食品貿易提供堅強的法律保障。
對比之前的《食品衛生法》與現在的《食品安全法》,有一個明顯的不同,就是新法規定了食品安全國家強制性標準。以前,在食品安全領域,盡管相關部門前后制定了近500個標準,但并沒有明確食品生產、流通和監管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多為企業標準,不僅多樣化、而且地域不同、類別不同、環節不同,食品生產、流通和監管的標準也不同。差別化制度造成食品安全缺乏統一的執行標準、檢驗標準和監管標準。
在之前的食品“免檢”制度下,一些企業搞起了“潛規則”,給食品安全埋下了隱患。《食品安全法》不僅取消了食品“免檢”制度,規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而且規定了統一的、強制性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實行嚴格的食品安全目錄管理和統一監督管理制度。這些新舉措都是在總結食品安全事件教訓的基礎上制定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人們期待它們能夠成為應對食品安全威脅的“殺手锏”。
“殺手锏”有了,只是正本清源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怎樣將法律落到實處,怎樣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
如果我們反思一下,一些出現安全事故的領域,除食品領域外,煤礦生產、藥品生產、民用爆炸品管理等領域,往往并不是沒有法規可供執行,有的甚至法規還相當完善,但由于缺乏嚴格執行,使得法規及制度成了一紙空文。食品安全的強制性標準管理,能否發揮“擎天柱”作用,關鍵仍然是落實環節:企業生產能否執行法規標準,食品安全監管能否堅持法規標準,出現了安全事故能否依法追責,都是必須下力氣嚴守的關口。
食品安全的的關口,一在生產環節,二在流通環節。在生產環節,監管者必須依法進行企業準入管理,把有劣跡或者不合格的生產者擋在門外,監督企業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對監管者要考核其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準入和禁入管理。在流通環節,監管者應監督企業確保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銷售,對違法者依法進行處罰。對監管者應監督其是否保障了消費者的損失賠償權,是否將違法者逐出流通領域。
生產者會不會落實國家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監管者能不能依照國家標準嚴格監管,消費者有沒有相應的參與監督的意識,這些都是食品安全管理繞不開的問題。嚴守食品安全關口,有賴生產者、監管者和消費者的共同依法行動。
評論員 郭振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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