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內出臺法規值得期待
受訪專家進一步分析,在有關部門部署的年內即將出臺的一系列法規里,有一些重點法值得期待。
王麗梅認為,結合工作實踐,年內即將出臺的16件法規中,《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修訂尤其值得關注。這個規定的實行已有十年,比較明確地規定了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程序和方法,但對責任追究的規定仍顯不足,強制力不夠。“期待修訂工作能進一步完善這個規定的責任追究和懲處方式。”
此外,起草《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值得關注。小金庫問題由來已久,黨和政府近年來不斷改革財政制度和資金使用制度,嚴禁私設小金庫,但這個問題仍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以致小金庫問題呈現“韭菜現象”,一個問題被解決,另一個相同的問題又出現。王麗梅告訴記者,“期待通過立法強化對‘小金庫’問題的治理力度,期待在行政監察法中對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地位和職能予以明確,為高校、研究機構等事業單位開展行政監察工作提供依據。”
葉篤初也認為,《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和《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應加快步伐。因為在各個企業改革、各地方部門調整加快的過程中,“小金庫”容易外流,最容易出問題,全面有序的治理已到時機。
而《關于實行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也是現實急需的。葉篤初認為,這一規定將有利于提高基層政府取信于民,既能規范基層干部的權力使用,也有助于調動其積極性。“村級干部培訓正在廣泛展開,第三批科學發展觀教育實踐活動也即將展開,這一法規的出臺已迫在眉睫。”
提高法規預防腐敗作用
此外,關于公費出國、出境旅游,近期也不斷暴露問題。盡管法規工作要點中目前沒有這方面的計劃,但是紀檢監察部門也應對此有所準備。
“沒有經驗,可以先試點;搞不成一整套,可以先搞臨時的幾條或權宜性的辦法。做不到的不寫,做得到的就寫到法規中去。法定了,還可以改,改得更好。‘一個有生命力的黨重要的是能夠在實際生活中去尋找新的法規’。這是老祖宗們說的,也是我們黨的實際經驗”,葉篤初說。
王麗梅指出,將要起草修訂、擇機出臺的26件法規也表現出了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這些法規抓住了當前反腐倡廉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如領導干部親屬管理、政府采購、社會保險基金及考試工作等,有利于廉政風險管理;
二是這些法規重在解決紀檢監督工作本身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問題,有利于規范信訪工作、案件處理、紀律處分及隊伍建設等。
反腐法規建設仍需加力
分析有關反腐法規工作要點可以看到,一系列重要法規已經出臺或即將出臺,但也有一些重頭法規,依然處在研究論證階段。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經過多年以來反腐敗斗爭的經驗積累及工作基礎,可以說是日漸形成進一步‘緊逼’和‘圍殲’的態勢,機不可失,時不再來”,葉篤初認為,當前反腐法規建設仍需加力。
還處在研究論證階段的8件法規中,最引人矚目的是《防治腐敗法》和《公職人員財產收入申報法》。
2004年初,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楊偉程就曾呼吁在國家的反腐敗進程中,制定專門的廉政法律。
此后的幾年中,制定專門反腐敗法律的呼聲越來越高。2005年1月,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提出,要用五年的時間,建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基本框架,其中包括法律建設的工作。
有關專家指出,制定出臺防治腐敗法,將幫助反腐綜合治理,增強反腐綜合力量,并可以組織和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共同反腐。
但時至今日,防治腐敗法依然處在研究論證階段。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分析,其難點在于,一是收入申報制度不成熟;二是贈與行為如何定標準比較困難;三是公務員兼第二職業,如企業顧問、協會會長等比較普遍,難于定性。這些難點都有待統一認識,共同克服。
與之類似,《公職人員財產收入申報法》也遲遲難以出臺。中南大學公共管理系主任陳潭教授分析,這個法規“難產”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既得利益集團的反對。“從技術角度說,實現公職人員的財產收入申報并不是一個很困難的事,困難在于‘人’。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收入,一些黨政干部未必愿意如此。”
財產申報制度,是有關公職人員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和公布的制度,被喻為“陽光法案”。作為肅貪治腐的利器,是一項重要制度安排,20世紀80年代后逐漸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并完善。我國曾于1995年5月25日發布過《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開始推行收入申報制度,但該規定存在缺陷,不足以全面反映情況,監督力度也不夠。
諸多專家早已指出,為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經常性監督,預防腐敗,現行收入申報規定亟待規范化、法制化。
地方探索已經展開,如新疆阿勒泰財產申報、公開的探索,被社會各界稱為“破冰之舉”。但這畢竟只是個別探索,專家指出,對公職人員的財產監督,仍有待于盡快制定和頒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內容種類、方式程序、受理的組織機構、信息核查、申報監督、違法后果處理等事宜作出嚴密規定,以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宜有權威性的法律依據。
“在上述法規的研究論證、起草出臺過程中,有幾個原則需要把握好”,葉篤初提醒說,一是服務大局,從黨的建設的全局出發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二是同國家法律、法規銜接,保持一致性,黨內法律法規要和憲法法律相一致;三是考慮人民的承受力、黨自身的承受力,在黨內立法執法守法上,將眼前與長遠結合起來。
“如果問我有什么新的期待?我認為,隨著問責制的公布,財產公開制已經不遠了,而罷免領導辦法必將接踵而至”,葉篤初最后這樣告訴本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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