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關停轄區內的兩家污染企業,江蘇省儀征市環保局黨組書記侯宜中向上級舉報,奔走呼吁4年多,報送調研材料累計數十萬字。至今,侯宜中已不再擔任黨組書記,仍堅持舉報。(5月26日《新京報》)
如果是一個普通公民向有關部門反映污染企業的危害,那叫舉報;一個環保局黨組書記本身就有權查處污染企業,即使他本人沒有相關權限,也可以向他的上級部門反映情況,但那叫“匯報”,也就是說,作為環保局黨組書記本無所謂“舉報”污染企業的說法。
然而,作為江蘇省儀征市環保局黨組書記侯宜中,他的的確確是在“舉報”污染企業,因為他是越級的,也是像公民一樣四處投寄的,他的舉報信遍及揚州環保局、監察局,到江蘇省環保廳、省委省政府,直到環境保護部。
環保局黨組書記的“舉報”,并非是他怕得罪人,不敢行使自身權力。儀征市環保局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僅2007年至2008年間,優士化學就因直排有毒有害污水導致水體嚴重污染等原因被多次罰款。瑞祥化工也多次受罰。并且,2003年瑞祥化工未經任何審批手續就上馬致畸、致癌、致突變的苯胺、環氧氯丙烷等項目,當時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都介入制止,不過,瑞祥化工仍然建成投產。因此,環保局黨組書記的“舉報”,只能理解為,這里面存在著環保局黨組書記,甚至是上級環保部門所無法左右的力量,污染企業可以無視環保部門的禁令,使得環保局黨組書記產生挫敗和無力感,為了更好行使職權和保護一方百姓,只好選擇向更具有強勢的上級權力機關舉報。
我們很難想像,一個企業可以無視政府行政執法部門的存在,甚至是省級環保部門的存在,因為對抗政府執法的罪名,不是一個普通企業所能承受的。所以,污染企業的肆無忌憚,可能背后就是有地方政府甚至更上級政府部門在撐腰。這一判斷來源于,我們的官員是由上級任命的,是否稱職或升遷與否,需要靠政績說話,而經濟的增長和財政收入的增加,是衡量官員政績最直觀和最有力的體現。一個污染企業的上馬,固然會對周圍民眾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但卻可以給當地財政增加大量的收入,地方政府官員權衡利弊,當然會選擇對污染企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做法。而環保部門只是自己的下屬部門,政府所下的命令,環保部門當然要執行,所以,環保局黨組書記表面有權力,事實上卻無能為力,只能靠舉報了。
在環保問題上,光靠強化環保部門的作用是無濟于事的,那怕在法律中再十倍地擴大環保部門的權力。環保事業的推進,核心問題在于,必須對地方政府權力進行制衡。在一個法治國家,一個政府不能指使下屬部門做違法的事情,更不能制止下級政府部門依據法律執法,任何政府部門是為了服從法律而服從行政管理的,而不是政府領導的附庸。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做到權力對權力的制衡和權利對權力的制衡,比如民眾的代議機關——人大對于政府的問責,司法機關對于政府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利對權力的制衡包括,民眾可以依法罷免不稱職的政府領導,輿論和媒體可以對政府的執法行為進行持續不斷的關注和批評。環保部門生活在一個權力能得到制衡的環境下,它的執法行為才不會受到不當干擾,同時,其自身的執法行為也才會受到應有的監督。
楊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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