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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蘭州市民洪維以個人身份向甘肅省人大法工委遞交申請,就蘭州“路橋費”收取的法律依據進行質疑。3天后的5月1日,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1周年。
在全國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收費的大潮中,從2007年11月起至今,蘭州市仍舊征收市區內的“路橋通行費”,圍繞“路橋費”該不該收、法律依據何在、詳細開支何時公開,各方爭論一直未曾停歇。
一年多來,蘭州市政府針對此事曾幾次公開相關信息,卻因公開不及時、不充分、避實就虛,引起輿論更大反彈。這場圍繞政府信息公開的角力還在繼續。
政府回應不主動
“路橋費”問題愈演愈烈
47歲的蘭州私家車主趙先生一直非常關注“路橋費”征收問題,畢竟每年1000元錢的“路橋費”,對于西部城市的市民來說,不是一個小數額。
供職于蘭州當地某報的陳軍(化名)曾參與報道“路橋費”事件,他回憶,2007年11月1日蘭州市開始征收“路橋費”,但當時并未引起反響。這個事件成為社會焦點,源于2008年12月22日由財政部、發改委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通知》,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公路養路費等6項收費,蘭州許多車主自然以為“路橋費”也在被取消之列。
然而,2008年12月24日,蘭州市“路橋費”收費管理部門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蘭州市的‘路橋費’是城市市政設施和市政道路建設還貸收費項目,不在取消范圍之列!边@種說法公眾難以接受,一時輿論嘩然。
2009年1月21日,財政部、發改委等六部門再次聯合發出《關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的通知》,要求“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均屬于亂收費,要一律取消!
在政協蘭州市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政協委員閻學輝提交了《關于取消蘭州市路橋費的建議》的提案,建議蘭州市政府盡快取消“蘭州市路橋費”的收取。
“從2007年11月份以來,國家屢發文件、媒體多方報道、廣大車主質疑,‘路橋費’無疑成了眾矢之的!标愜娬f,“但作為‘路橋費’事件中重要一方的蘭州市相關部門,除接受采訪時的只言片語,從未正式對外發布過有關‘路橋費’的信息!
信息公開不充分
輿論唾沫“淹沒”首次回應
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蘭州有關部門最終作出回應。2009年3月11日,蘭州市政府新聞發言人接受媒體采訪,第一次就“路橋費”征收的背景、依據、資金使用等問題做出正式回應。
該發言人表示,蘭州市征收“路橋費”是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省政府于2007年5月5日批準設立的合法合理性收費項目,不是新增的收費項目,而且蘭州市征收的“路橋費”,不同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收費項目,它是城市市政設施和市政建設還貸收費項目。
該發言人說:“國家六部門下發的《關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的通知》明確提出‘公路和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的收費,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規范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政策執行’,因此,蘭州市征收的‘路橋費’不在取消范圍之列。”
此外,該發言人詳細解釋了蘭州市在路橋建設方面的現狀、貸款額和平均每年的償還額,并第一次公布了“路橋費”的大致開支情況:從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2月底,蘭州市已經累計征收2億元“路橋費”,其中1000多萬元用于管理、辦公、人員工資等開支,其余全部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然而,公眾十分關注的開支細目并未公開,“首次回應”引來更大質疑。
避實就虛陷怪圈
既然公開就應徹底
3月11日,蘭州市政府發言人對記者表示,“路橋費”征收并不是政府部門在暗箱操作,在2007年7月10日,蘭州市法制辦就曾召集交警、財政、建委等部門及法學專家就《蘭州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召開了論證會。
趙先生等車主對此卻表示質疑,原因是這次論證會的參會人員幾乎全部來自各個政府職能部門,蘭州的廣大車主卻沒有代表參加,論證會成了政府的“獨角戲”。
公開、質疑,再公開、再質疑……蘭州“路橋費”信息公開陷入了怪圈。
2009年4月3日下午,中央新聞單位駐甘肅記者聯合會出面,邀請“路橋費”征收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網民代表及省內媒體召開了“路橋費”征收問題座談會。這是近兩年來,蘭州市首次在官方、學界、民間各方代表均在場的情況下就“路橋費”展開討論。
這次座談會的召開頗耐人尋味。邀請方中央新聞單位駐甘肅記者聯合會并非“路橋費”事件主角,卻主動承擔了召開座談會、溝通信息、澄清誤會的責任。
座談會上,“路橋費”的征收主體蘭州市城投公司的總會計師李向平詳細解釋了征收背景、依據和資金使用情況。對其談到的困難,大家均無異議。矛盾焦點集中在另兩個問題上:一是“路橋費”征收的合法依據何在;二是“路橋費”相關信息該如何公開。
在大家最為關心的“路橋費”資金流向問題上,李向平的回答和3月11日市政府發言人給出的答案幾乎相同,但更進一步的資金使用情況,仍然是一個謎。
蘭州大學法學教授周桂黨認為:“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收費絕不屬于保密范圍。誤解止于公開,如果‘路橋費’支出能及時、詳細地向全社會公布,如果公開的結果是‘路橋費’真正地用到了道路交通建設上,相信很多質疑不會出現。而縱觀前幾次‘路橋費’公開情況的過程,蘭州市相關部門只是迫于壓力被動解釋,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和公眾所期望的實質性公開,還有一定距離!
“政府信息公開不及時、不充分、不徹底,效果必然不好!敝芄瘘h認為,既然選擇了公開,就應做好準備,“不公開不如公開,半公開不如全公開,早晚要公開,不如早公開”。(記者 楊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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