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房地產開發暗藏腐敗行為
建筑、房地產領域的商業賄賂由來已久,城鄉集團第一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公司)5名原高管就是在這一環節落馬的。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9月、10月,一建公司與城鄉集團房地產開發中心因朝陽區十八里店鄉周莊村土地轉讓而存在經濟往來,一建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明亮,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霍照輝,原黨委副書記楊全林,原副總經理郝建揚4名高管,與城鄉集團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原主任王志平一起,暗中收受該開發中心給予的50萬元。其中,王明亮、楊全林、霍照輝、郝建揚各分得10萬元,王志平分得5萬元,另外的5萬元沒有進行分配。
2004年9月,王明亮、楊全林和原總會計師霍艷,決定挪用北京市崇文區花市上三條5號院拆遷補償款中的50萬元購買公司的股份,郝建揚隨后也被楊全林拉入了伙。最終,經楊全林操作,王明亮挪用20萬元入股,其他人各入股10萬元。
2007年3月26日,因犯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建公司這5名原高管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獲刑。其中,王明亮獲刑十一年。
6 管理存在三大問題
在辦案檢察官馬迎輝和郭俐看來,城鄉集團系列腐敗案暴露出的最大問題就是公司不規范的管理、單位內部不良的風氣,以及形同虛設的企業規章制度。
記者翻閱案卷時注意到,聶玉河在接受審查時曾針對公司不規范的管理進行過反思:“雖然我們集團是國有企業,但集團對干部的管理基本不按公司法,還是按照行政任命程序。任免干部先由主管人事的副總經理提出,然后由集團領導開碰頭會討論決定;黨委干部由黨委會討論,行政干部由經理辦公會通過。但在任命干部上,我的作用很重要,沒有我的同意,他們就任命不了,對于我的意見,其他領導很少有反對的。”這就為有“想法”的下屬向集團領導行賄創造了機會。
在調查中記者了解到,聶玉河在到城鄉集團任職之前,曾任原大興縣縣長、崇文區區長,正是因為他的工作經歷,城鄉集團下屬多個分公司、子公司都想通過他協調關系、承攬項目、解決問題。于是不管效益好壞,下屬公司全都在過年過節等時機給聶玉河送錢送物。長此以往,正常的工作職責和成績要用錢去證明,要用拉關系予以肯定,于是在單位內部就形成了以各種名義給領導送禮的不良風氣。
上文中提到的賭博,給這些高管們帶來的不只是牌桌上的瀟灑,更讓他們嘗到了從人生的巔峰跌入谷底、失去自由的滋味。郭俐說:“由此可以看出,領導干部參與賭博,往往伴生腐敗。因此,懲治和預防腐敗,必須嚴禁領導干部參與賭博。”
城鄉集團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監督機制還是很健全完善的,但就是沒有落實到位,成了墻上的擺設。結果導致該公司一批原高管行使權力處于真空狀態,其行為不僅無人監督,也無人敢監督。馬迎輝認為,這也是造成城鄉集團發生腐敗系列窩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7 如何監督國企高管
輕騎集團腐敗窩案、云銅集團腐敗窩案、古井集團腐敗窩案……近年來,國企高管大要案頻發的現狀表明,加強對國有企業高管的監督已迫在眉睫。
從被查處的國企高管落馬案例中可以看出,“一把手”專斷這種“集權管理”在一些國有企業管理者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馬迎輝認為,雖然公司法賦予國企領導人極大的權力,但如果得不到科學規范和有效制約,國企領導人運用不當或者濫用權力,會給企業和國家造成巨大損失。她建議,從制度上把企業決策權和運作權分開,這樣才有利于企業健康發展。
現在很多國企都像城鄉集團一樣,雖然名義上實行公司化的治理結構,但實際上往往是國有股一股獨大或只有國有股,監督機制缺位,缺少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的制衡。如何健全完善國有企業高管權力監督體系,郭俐給出的建議是: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落實公司化的治理結構,確保分權制衡機制的運行。
另一個不能忽視的現象是,縱觀犯罪成因,城鄉集團落馬高管無一不是先在作風上從“腐”如流。因此,如何落實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切實將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推向深入,構建國企高管思想教育和權力監督體系,顯得尤為緊迫。
“只有把國有企業管理監督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重大決策、項目、人事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有監控,才能遏制國企領導以權謀私,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投資活動在正軌上健康運行。”馬迎輝對記者說。(李英華 齊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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