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三部門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就《處分規定》的相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處分規定》的制定背景。
答:統計是國家科學決策和現代化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統計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總體上反映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態勢。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依然存在著違法違紀行為,突出表現為:有的領導干部為追求所謂政績,授意、指使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有的單位和人員為騙取榮譽和利益“按需要報數”,或者為完成任務“按計劃報數”;有的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明知統計數據不實,卻不履行調查核實職責,個別的甚至主動迎合領導意圖,參與弄虛作假。
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雖有原則規定,但由于對具體的處分幅度和處分權限等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影響了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工作的正常開展。另外,統計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違法違紀行為,現行法律法規卻沒有相應的處分規定。為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整合和細化《統計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處分的規定,并補充規定一些新的違法違紀行為表現形式及量紀標準。
問:《處分規定》設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主體有哪些?
答: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對統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包括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處分規定》設定了領導人員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及其處分種類和幅度;第二類是負責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這些機構和人員是政府統計調查的具體實施者,如果執法犯法,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弄虛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將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第三類是具有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統計調查對象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有關責任人員要承擔紀律責任。
問:打擊在統計上的弄虛作假是人們十分關注的問題,《處分規定》在這方面有什么規定?
答:1998年,中辦、國辦聯合發出通知,明確指出:在統計上弄虛作假是一個嚴重的政治問題,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腐敗行為,必須堅決糾正。中央領導同志也多次強調要嚴肅查處在統計上的弄虛作假行為。
《處分規定》加大了對在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一是強化領導人員的紀律責任。不僅規定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干預統計數據要依法給予其處分,而且明確規定,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依法給予其處分;二是強化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維護統計數據質量的監督職責。規定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給予其處分;三是對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包括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根據不同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問: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隨意公布統計數據,造成一定的混亂。《處分規定》對預防和處理這一問題有何規定?
答: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單位包括少數政府機關不按規定隨意發布統計數據的現象。特別是有些部門在發布相同或相似的統計指標數據時,對統計范圍、統計方法、指標含義等沒有任何說明,發布的數字相互“打架”,在社會上造成混亂。
為預防和處理違法公布統計資料問題,《處分規定》專門新設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這意味著,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或國家其他規定,隨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責任人員將受到追究。
問:《處分規定》對加強有關部門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協調配合方面有何規定?
答:當前,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方面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即任免機關、監察機關與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之間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尤其是缺乏關于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案件移送不及時、應當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過程中互相扯皮等情況。
為加強各有關機構相互間的協作配合,《處分規定》明確了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職責范圍,并對移送案件材料、書面通報處理結果等都作了規定。
問: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對貫徹實施《處分規定》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處分規定》的頒布實施,體現了黨和政府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的堅強決心。為保障《處分規定》得到切實的貫徹執行,我們提出明確要求:首先,要認真組織學習和培訓,全面把握《處分規定》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帶頭宣傳、帶頭落實,要把學習、貫徹《處分規定》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活動。要將《處分規定》列入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內容,尤其要加強對從事統計及相關工作公務員的培訓。其次,要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積極營造貫徹實施《處分規定》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處分規定》的重要意義、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使社會公眾進一步熟悉相關的統計法律知識,提高守法意識和反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自覺性。再次,要嚴肅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對那些置國家法律政令于不顧,頂風違法違紀,故意擾亂統計工作秩序、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不管涉及什么單位、什么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李章軍)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