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并主持。委員長可以委托副委員長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 委員長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并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并召開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委員長會議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
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委員長主持。委員長可以委托副委員長主持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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