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始終沒有為自己的車輛繳納過“路橋費”。
在蘭州,開這種車會提心吊膽,如果遇到蘭州城投公司下屬的路橋費收費管理處的城管執法隊,車輛很有可能被強行拖走。雖然,許多人始終沒有搞明白,這個“執法隊”究竟在“執行”哪部法律。
4月15日,李冰駕車駛過一座收費站時就險些遭遇城管隊員攔截。
他說:“過去的18個月里,我們一直在被這項收費所困擾。”
從去年底開始,伴隨著國家燃油稅改革和五部委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政策“細則”的出臺,在蘭州采取不同方式質疑“路橋費”的聲音越來越大。
李冰和許多車主一樣,希望在今年10月31日前“路橋費”能劃上句號。但收費部門卻先行一步,在沒有任何批復和授權的情況下,已經開始了“預征”2010年全年的路橋費……
咄咄質疑逼問“路橋費”
“既然以省政府的批復為依據,那么省政府只批準‘試收費兩年’,2009年11月以后的收費連政府批準的文件都沒有,為何要收?”4月3日,在一次有關蘭州市征收路橋費的新聞座談會上,甘肅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黃梅蘭的質疑,使會場氣氛驟然緊張起來。
她說:“路橋費”本身就有問題,再征收批準期限以外的“路橋費”,顯然缺乏法律、政策依據,實質就是亂收費。
對此質疑,蘭州市建委和路橋費收費管理處坦承,工作有失誤,因為堅信“路橋費”不會取消,就提前預收了。此言一出,引起了會場里的一陣噓聲。
當天的座談中,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市民代表圍繞“路橋費”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問題首次“正面交鋒”,近兩年來始終備受質疑的蘭州“路橋費”,再次面臨法律、政策和民意的拷問。
“路橋費”的標準稱謂是“蘭州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于2007年5月由甘肅省政府批準征收,并于同年11月1日起開始通過年票、月票、次票等方式強制征收,試行收費期為2年。“路橋費”開征以來,輿論質疑不曾停息。
4月3日的座談中,蘭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公司總會計師李向平代表有關部門首次通過座談方式回應輿論質疑。她在解釋了出臺路橋費的政策依據和實施過程后,強調路橋費依據的政策法規是: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關西部地區“擴大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收費權或受益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范圍”的優惠政策;《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對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用于償還貸款和集資款。收取通行費的范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李向平解釋說:“蘭州市政建設缺錢,國家有多渠道融資的政策”,要“用足國家政策”。
面對李向平的解釋,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桂覺發問:“收費的理由看上去一大堆,惟獨沒有依據國家法律,路橋費的合法性在哪里?”黃桂覺認為:“國務院頒布的政策、條例、通知,省政府的批復、蘭州市制定的規章等,性質都是執行法律,而不是收費的法律依據。政府收費是對公民設定義務,如果法無明文規定,對政府來說就是禁止。因此,蘭州市征收路橋費的合法性依據有問題,涉嫌行政違法。”同時,所謂“用足國家政策”在法的層面是不恰當的,在法律面前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存在“用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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