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
郵政法
修改進展:我國現行的郵政法是1986年12月2日由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郵政法修訂草案已于去年10月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目前,全國人大法律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有關部門、地方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4月13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委員長會議建議,4月20日開始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再次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
點評:現行郵政法對于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政工作正常進行,促進郵政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郵政市場競爭日益加劇,郵政業發展和政府監管面臨新的形勢,傳統的政企合一的郵政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需要。
郵政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了政企分開后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較為全面地增加規定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制度和措施,確立了快遞業務許可制度,補充完善了安全監管制度和措施,修改了郵政業務資費的制定機制和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范圍,并且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
第七部
統計法
修改進展:現行統計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1996年5月15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其作了修訂。去年12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首次審議了統計法修訂草案。目前,全國人大法律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點評:二十多年來,統計法對于規范、引導、保障和推動統計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統計工作面臨的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較大變化,統計法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情況。
這次修改統計法的指導思想是,進一步完善預防和懲處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法律制度,為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保障統計數據質量,實行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完善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加強監督檢查,制裁統計違法行為,完善有關的法律責任。(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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