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廳日前規定,執法過程中當事人非正常死亡隱瞞不報的,公安局主要領導要先行停職,再接受處理。
吉林省公安廳紀委書記胡秋華表示,要推行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問責制,凡因工作失職失誤造成群眾上訪的,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對轄區群眾反映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活動不調查、不報告致使轄區治安長期混亂的,亂收濫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執法過程中當事人非正常死亡的,堅決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吉林省還作出規定:今后凡發生執法過程中當事人非正常死亡的,或因違法違紀問題被媒體曝光、引起炒作的,案發地公安局長要在兩日內到吉林省公安廳檢討說明情況。凡對問題隱瞞不報,或經調查發現避重就輕、不實事求是的,對主要領導先行停止執行職務,后調查處理。(周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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