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立法凈化網絡環境,從今年5月1日起,散布謠言、制作傳播病毒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最高可罰款5000元。
關于“散布謠言”,《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有懲罰條款,罰款上限是500元。杭州的地方法規一下子提高了10倍,這合適嗎?
另外,法律上認定的“謠言”,是指為達到擾亂公共秩序或其他目的而捏造的謊言。然而現在的問題是,很多被官方定義為“謠言”的信息,所謂的“散布者”并不存在惡意,所散布的“虛假信息”也并非完全是無中生有,而是因為權威的信息不透明,或者說相關部門有意掩蓋、含糊、拖延真相,造成的某些信息在傳播中失真。比如,去年6月份,互聯網上流傳了一條“某省衛生廳干部毆打志愿者”的帖子,衛生廳馬上召開新聞發布會“辟謠”;但最終證實這不是謠言。今年1月份,云南某市發生一起惡性車禍,車禍發生10余天后,當地官方仍拒絕透露肇事者及車輛的相關信息;這種情況下,網絡“謠言”便“應運而生”,許多“不明真相的群眾”紛紛“謠傳”肇事者是當地的副市長,而官方最終公布的真相證明了網絡流傳的“謠言”就是事實。
我并不反對對惡意散布謠言者的懲治。但公眾從正常渠道無法獲知信息、或者獲知的信息是被加工過的,那么,把猜疑或道聽途說的板子都打在我們身上是不公正的。
網絡監督與“散布謠言”,很多時候只是一步之差,但我還是支持懲治造謠;我想說的是,官方為公眾監督提高成本的同時,是否也該多談一點信息透明的責任? (內蒙古 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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