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明文禁止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向女士發黃色短信、濫講黃段子……這類行為構成“性騷擾”,將受到法律制裁。
昨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審議通過,將于6月1日正式施行,在《規定》中,遼寧省首次為“性騷擾”立法。
《規定》明確,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性騷擾行為難界定 因涉及隱私投訴較少
近年來,隨著媒體披露的“性騷擾”案例不斷增加,“性騷擾”現象逐漸成為社會所關注的焦點。公交車上、地鐵內、辦公室里、寫字樓內甚至電梯中,都有可能發生性騷擾事件。
一家國內權威媒體所作的關于年輕女性遭受性騷擾的調查顯示,在全部受訪的年輕女性中,遭受過性騷擾的年輕女性占被調查者的30%。
而面對“性騷擾”行為,這部分女性一般都是采用盡量躲避的方法,只有不到10%的女性會當場斥責對方。
沈陽市婦聯副主席趙月英介紹,在沈陽市婦聯接到的投訴中,有關女性遭遇性騷擾投訴比較少,主要是性騷擾畢竟涉及到個人隱私,一些遭遇性騷擾的女性難以啟齒。
另外,性騷擾行為不容易界定,取證存在困難,也是造成此類投訴較少的原因。
5類形式被明確為“性騷擾”
記者了解到,在“性騷擾”等婦女權益保障問題上,在2005年12月我國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然而,盡管該法明確了“性騷擾”的違法性質、救濟途徑及法律責任,但是對于“性騷擾”的行為特征并沒有作出界定,這使得這一規定的實際適用難以具體把握。
遼寧省新制定的《規定》對國家上位法的諸多方面,尤其在“性騷擾”問題方面進行了細化。
《規定》明確,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規定》明確,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權向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投訴;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投訴的,單位應當及時干預、制止;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我省法律界相關人士認為,對于我省來說,這項法規首次明確界定了嚴厲禁止的“性騷擾”形式,這是一種進步,比起國家的上位法來說更具有“可操作性”。
該人士表示:“根據我的了解,河北、河南、重慶等省市也專門對‘性騷擾’進行細化性的立法,細化的方式也與《規定》基本相同。”
該人士說,這項法規實施后將為“性騷擾”案件的審理,提供法律法規的支撐。
多項規定保護婦女權利
對于個別單位冬季取暖期中不保障女職工取暖福利的行為,《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與男職工享有平等權利。
同時,《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企業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檢查,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退休制度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女職工提前退休或者延期退休。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或者改組、改制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或者排斥女職工。
此外,用人單位對處于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應當依法給予特殊保護,不得安排國家規定不適合女職工從事的工作;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用人單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征求本人意見。
在婦女的政治權利方面,《規定》強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應當不低于提名人數的28%。國家機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員。
名詞解釋
什么是性騷擾?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解釋:性騷擾指:用輕佻、下流的語言或舉動對他人進行騷擾(多指男性對女性)。
另據《百度百科》解釋:性騷擾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通過性行為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欺凌、威脅、恐嚇、控制、壓抑或腐蝕其他人。
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3種方式。
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異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
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異性臉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廣義的性騷擾并不限于異性間,對象亦不單指婦女而言;同性間亦可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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