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六)建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調整管理機制。制訂國家基本藥物遴選和管理辦法;舅幬锬夸浂ㄆ谡{整和更新。2009年初,公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七)初步建立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兼并重組,發展統一配送,實現規模經營;鼓勵零售藥店發展連鎖經營。完善執業藥師制度,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為患者提供購藥咨詢和指導。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公開招標采購,并由招標選擇的配送企業統一配送。參與投標的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招標采購藥品和選擇配送企業,要堅持全國統一市場,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公平競爭。藥品購銷雙方要根據招標采購結果簽訂合同并嚴格履約。用量較少的基本藥物,可以采用招標方式定點生產。完善基本藥物國家儲備制度。加強藥品質量監管,對藥品定期進行質量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國家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情況在國家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基本藥物統一采購價格,其中包含配送費用。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購進價格實行零差率銷售。鼓勵各地探索進一步降低基本藥物價格的采購方式。
(八)建立基本藥物優先選擇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藥店和醫療機構均應配備和銷售國家基本藥物,滿足患者需要。不同層級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率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從2009年起,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臨床基本藥物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用藥指導和監管。允許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買藥物;舅幬锶考{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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