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質疑挪用資金1.9億
2000年7月,茂盛集團等5家公司聯合組成了上海滬青平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茂盛集團占52%,有絕對控股權,劉根山也順理成章成為該公司董事長。隨后,5家公司中有2個股東退出,而這2個股東的股份全部落入茂盛集團,由此茂盛的股份占67%。
隨后,滬青平不斷增加注冊資本金資,以獲得更多銀行貸款。從2000年的1億,到2001年的2.9億元,2002年1月再增資至4.7億元。而此次,各股東單位都同比例出資。但這次增資后,劉根山利用其擔任滬青平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沒有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情況下,挪用滬青平高速1.9億元,其中1.8億元即為全體股東的增資款,另1000萬元款項來源不明。
這些款項被劉根山要求擔任滬青平高速財務總監的袁曉軍安排,匯給茂盛集團。隨后,茂盛集團又將款項轉到同樣由劉根山控制的上海茂盛半島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再拿出1000萬元,湊齊2億元交由劉根山完成在茂盛集團此前拖欠的個人增資款。
浙檢方:可能從輕發落
公訴方稱,劉根山等人的行為,雖然違法,但并無主觀惡意,沒有給國家以及相關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并引起社會不穩定;其到案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清有關犯罪行為,建議法院從輕處理。
“劉根山案就算最終這兩項罪名都被認定了,被判重刑的可能性也不大,因為這兩項罪都不是很惡劣,況且他對社會的危害性沒有大到一定程度。而且很有可能只判其中的一項,處以10年以下的刑期,并可能被判緩期執刑或者監外服刑。”浙江檢方人士介紹,在刑法中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根山會否面臨其他訴訟
2004年6月紹興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紹興交投)將其持有的甬金高速30%股權轉讓給茂盛集團,有關這筆交易所涉及的國資流失問題,在昨天的庭審中沒有提及。
紹興甬金高速的注冊資本為8.4億元,由茂盛集團和紹興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共同出資設立,茂盛集團控股70%。2007年11月,國家審計署駐上海特派辦在對甬金高速公路貸款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審計過程中發現紹興大統評估公司低評紹興交投30%股權的情況,并于2008年4月29日出具審計意見。
經測算,甬金高速公路紹興段25年收費權的凈現值至少在11.44億元以上。紹興交投持有的紹興市甬金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紹興甬金)30%股權價值至少在4.33億元以上。然而,這部分股權于2004年轉讓給上海茂盛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茂盛)時,僅1.27億元,該條公路轉讓中的國資損失在3億元以上。
杭州一名資深律師昨天給早報記者分析時介紹,我國法律規定,國有股權出讓有嚴格程序規定,還必須在國資企業所在地產權交易中心掛牌拍賣,在出讓完成后,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時,也將再次審查有否按程序出讓,如果在出讓過程中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相關部門的有關人員將承擔瀆職責任,受讓方也將面臨法律制裁。
劉根山是否會面臨其他訴訟,或許將隨著紹興市交通局相關貪腐案的水落石出才會明朗。 (東方早報 葛熔金 仇鋒平 魏華兵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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